想請教目前小弟遇到一個有關裝潢合約想臨時終止的問題?
就是最近我家裝潢
可是做了兩天~遇上家中突發事件 家人病逝..
我現在想臨時中止這項工程合約。
當初合約簽訂時並沒有提到解除或終止等違約的相關部份。
紙本也寫的都很籠統簡單...
在今日我有先去以家庭因素先提及暫停這項工程。
我也先請他算清我這兩天的費用。
但對方提到兩年內不可有同業人員另行開工!否則有些什麼相關責任之類的
(可是我並沒有看到相關白紙黑字的合約)
因為有將浴廁打除了
所以提及到如果之後需要暫時將房舍恢復到可住人的狀態...這樣如果找人來施工是否就造成違約?
之後他就有附加寫的條件就是
<<這工暫停(製即日起,為期兩年,不得有同業人員另行開工(設計工程人員)令業主自己、親友施工除外>>
這是我和對方之後簽的內容
我想請問的事
如果這樣子之後我自行發工請工人施作 不是找設計公司的人的話 有沒有違反這項規定?
我要怎麼樣做對自已比較有保障呢?
還是有什麼比較好的作法?
感謝麻煩各位大大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