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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看一下室內裝修合約書(原稿)(新增自行修改版的內容)

我的家已經談到合約這部分,

設計師有給我合約看,但是內容有些讓我很訝異

原稿合約書如下:

工程承攬合約書
立契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XXXXXXXXXX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裝潢工程由乙方承攬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以資共同信守,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專案名稱及地點
一、 物件編號、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本設計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車 位 號 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範圍
依雙方簽署同意之估價單項目施工(如附件所示)

第三條:
一、本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 _______________元整 (請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二、本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稅) (請以國字大寫書寫) 承包工程,施工項目及估價單如所示。
三、雙方經議價後簽認之估價單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此合約書之附件。
四、本工程為總價承包,任一方不得因物價、工資漲跌因素,增減總價款。
五、本工程若因變更設計增減工程項目及數量者,得依變更追加或追減本工程款,其辦法依第八條訂之。
六、工程立面圖僅提供二次修改變動,如需第三次修改,立面圖每張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如有提供3D圖面示意僅提供一次不再做修改變動。

第四條: 付款辦法
一、本工程款甲方應依下列期別及數額給付乙方。
<一>本工程工程合約簽訂後三日內,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20%。
<二>本工程木作進場後三日內,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30%。
<三>本工程木作工程進場30天後,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15%。
<四>本工程木作退場完工後三日內,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20%。
<五>本工程油漆工程完工後三日內,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10%。
<六>本工程工程完工後三日內,現金給付或即期支票本工程總價款5%。
簽訂合約後如甲方有追加工程款項則需另簽訂追加單,簽訂完成後三日內現金全額給付或即期支票。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期限自 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共計______個工作天。
二、工程期限不包括因甲方變更工程或大自然因素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增加之工期。
三、施工期若因須配合甲方另行招商施工項目或配置設備安裝與供水、供電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乙方不能施工之日數應不予計算工期。
四、施工期間,若需配合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每週施工日期施工,則以實際施工日計算之。

第六條: 施工部份
本工程依估價單所列施工範圍施工,除雙方另有約定事項外,由乙方供給材料並負責按圖施工。

第七條: 工程配合事項
一、本工程若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由甲方負責,甲方委由乙方代辦者,所需費用由甲方 負擔之。
二、施工人員,工地管理及工地資產由乙方負責,若因乙方疏失致損害第三人身體或財產者, 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八條: 工程變更
一、甲方認為有變更工程項目或增減數量之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之,但變更部份為乙方 已行購料或施作完成項目者,應得乙方同意,其工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二、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工程款之計算依估價單內所列單價為準,如係新增項目由雙方 議定合理單價計算之,若無法達成協議,乙方並無按變更項目施作之義務。
三、乙方於施工中發現設計材料難予取得或建物原有管線(道)或其他設置為原設計不能配合 ,須變更設計者,應經甲方同意變更設計,因變更部份追加減工程費時准用前兩項之規 定辦理。

第九條: 工程驗收
一、本工程完工時乙方準備相關驗收表單後即通知甲方,甲方應配合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五日 內會同乙方辦理驗收,甲方逾期不驗收者視為驗收合格。
二、本工程經甲方驗收合格,或視同驗收合格者,本工程所有危險及負擔同時移由甲方承受
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三、驗收如尚有瑕疵乙方負責限期修正,或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自行雇工修正,唯雙方必先協調合理之修繕費用由乙方支付,但甲方不得以該項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未完善為理由,拒絕或延遲支付尾款。
四、驗收瑕疵部份之修正日期,不得計入工程(作)天.
五、驗收過後,甲方傢俱部份才可進場定位,於驗收後7天內確認油漆所需修補項目,14天內安排油漆進行最後修補處理。

第十條: 保固期限及方式 本工程自驗收日起算三個月內,若因材料及施工不良產生損壞者(不含耗材),由乙方負責修 復,因而造成損害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但其損壞因素為甲方使用不當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
力所致者,不在乙方保固責任範圍內。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一、乙方依工程完成階段向甲方請款,甲方應依本合約支付各期工程款(第四條),違約不 付款者,除應依年利率百之十計算延遲利息外,並應按日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計罰懲 罰違約金,且於甲方按期支付前,乙方有權拒絕繼續施工。
二、乙方逾工期限未能完工者,應按日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外並依年利率百之 十計算延遲利息,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由甲方於本工程尾款內進逕予扣抵之。
三、本工程完工前甲方終止本合約者,其已付之工程款概作為違約金並不得請求返還,若因而造成乙方損害者,甲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四、本工程完工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由乙方終止本合約者,其已收之工程款,應全數退還甲方,並不得請求返還,若因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一切損失賠償金額。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涉有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負,雙方願本誠信原則,以書面補充協議履行之。

第十四條: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合約之所屬附件估價單,併為合約之有效
一部份。

第十五條: 甲方指定__________為本案之指定代表人,舉凡本案所涉一切確認事宜,乙方概以指定代
表人簽認為憑。

甲方立書人
公司/立書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立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証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事業登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立書人
公司名稱: XXXXXXXXXXXXXXXXXXX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 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02)X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 XXXXX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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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我和我律師朋友改的內容

工程承攬合約書
立契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xxxxxxxxxx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裝潢工程由乙方承攬事宜(以下簡稱本工程),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以資共同信守,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專案名稱及地點
一、 物件編號、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本設計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車 位 號 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範圍
依照雙方議價後簽認同意後之報價單項目與工程圖施工(如附件所示),報價單內容應詳細記載單價、材料(材質、數量、品牌、顏色、款式等項目)。
本工程圖由乙方提出並經甲方簽認後為本合約附件,乙方應確實照辦,如甲方因工程需要有所變更,乙方應配合作業之。

第三條:本工程總價款
一、本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稅) (請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承包工程,施工項目及估價單如所示。
二、本工程為總價承包,任一方不得因物價、工資漲跌因素,增減本工程總價款。
三、本工程若因變更設計或增減工程項目及數量者,依第八條規定變更追加或追減本工程總價款。
四、乙方應於工程開始後免費提供工程立面圖二次修改變動,如甲方需第三次修改,立面圖每張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3D圖面免費提供乙次。 (備註:此條款適用於工程開始後,工程尚未動工則不適用此條款。)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甲方應給付本工程總價款予乙方,付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為本工程總價款10%,於本工程開始(工具材料進場)後七日內,電匯或開立即期支票新台幣 元整支付予乙方。
<二>第二期款為本工程總價款20%,於本工程木作工程進場30天後,電匯或開立即期新台幣 元整支付予乙方。
<三>第三期款為本工程總價款20%,於本工程木作退場完工後七日內經乙方驗
收完畢後,電匯或開立即期支票新台幣 元整支付予乙方。
<四>第四期款為本工程總價款20%,本工程油漆工程完工後七日內經乙方驗
收完畢後,電匯或開立即期支票新台幣 元整支付予乙方。
<五>尾款為本工程總價款30%,於本工程完工及乙方保潔結束並清場後,經甲方竣工驗收合格日起七日內,電匯或開立即期支票新台幣 元整支付予乙方。
二、甲方變更追加工程項目時,雙方應另簽追加訂單,追加項目之款項,於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完畢日起七日內電匯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予乙方。該追加訂單應以書面作成本合約附件。
三、本工程應依報價單/估價單、工程立面圖、設計圖所規定之材質施工,若變更材質須經甲方同意簽字確認後另行辦理加減本工程總價款。
四、乙方電匯銀行帳號:
戶名:XXXXX 帳號:XXXXXXXXXXXXXXXX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期限自預定開工日期: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共計______個工作天。
二、若因變更設計或增加項目須增加工作天時,則完工日期應由雙方另行協商定之。
三、施工期若因配合甲方另行招商施工項目或配置設備安裝與供水、供電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乙方不能施工之日數,應不予計入工作天。
四、施工期間,若需配合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每週施工日期施工,則以實際施工日計算之。

第六條: 施工
本工程依第二條所列施工範圍施工,除雙方另有約定事項外,由乙方供給材料並負責按圖施工。本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及應用工具、設備概由乙方自理。

第七條: 工程配合事項
一、本工程若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由甲方負責,若甲方委由乙方代辦者,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二、施工人員,工地管理及工地資產由乙方負責,若因乙方疏失致損害第三人身體或財產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在工程未經驗收前,如甲方需先行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

第八條: 工程變更
一、甲方認為有變更工程項目或增減數量之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之,但變更部份為乙方已行購料或施作完成項目者,應得乙方同意,其工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二、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工程款之計算依報價單內所列單價為準,如係新增項目由雙方議定合理單價計算之,若無法達成協議,乙方並無按變更項目施作之義務。 三、乙方於施工中發現設計材料難予取得或建物原有管線(道)或其他設置為原設計不能配合,須變更設計者,應經甲方同意變更設計,因變更部份追加減工程費時准用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工程驗收
一、本工程完工時,乙方應準備相關驗收表單且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後七日內會同乙方辦理驗收。
二、本工程經甲方驗收合格,本工程所有危險及負擔同時移由甲方承受,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三、驗收結果若發見瑕疵或乙方未依第二條規定施工者,乙方應於七天內補正,若乙方無法補正時,則甲方得自行雇工修補瑕疵,該修繕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四、驗收瑕疵部份之補正天數,不得計入工作天。
五、本工程最後驗收通過後,甲方傢俱才可進場定位,甲方應於驗收後7天內確認油漆所需修補項目,乙方應於甲方確認後14天內安排油漆進行最後修補處理。

第十條: 保固期限及方式
保固期限自本工程自驗收日起算一年,若因材料及施工不良產生損壞者(不含耗材),乙方應負免費修復義務,若因此致生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本條約定於甲方移轉本合約標的物予第三人時,亦適用之。但損壞因素為甲方使用不當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乙方保固責任範圍內。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一、若甲方無正當理由不付該期工程款時,應依年利率百之十計算該期款項遲延利息,並按日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一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且於甲方按期支付前,乙方有權拒絕繼續施工。
二、乙方逾工程期限未能完工者,甲方應按日以總工程款千分之五計罰違約金,並得逕行自本工程總價款內扣抵。
三、本工程完工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由乙方終止本合約者,其已收之工程款,應全數退還甲方,並不得請求返還,若因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一切損失賠償金額。
四、乙方辦理各項工作,不得違反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乙方應負室內設計師之責任。
五、乙方應善盡管理之責任及誠實信用原則辦理甲方委託之一切應辦事項,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乙方應退還已收款項:
(1) 無正當理由無故延遲交付甲方完工事項(上述委任服務範圍內之規定工作細項、報價單內容不符及無按照施工圖來施工)經甲方催告一個月乙方仍無法完成者。
(2) 未依相關法規設計及雙方協議之施工需求、預算及條件辦理,經甲
方提出更改催告一個月乙方仍未予修正完成者。
(3) 違反本約履約責任及有關規定經仲裁或判決確定者。
(4) 乙方破產、轉讓營業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顯然無法履行本合約者。
八、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並結算設計費用。
(1) 甲方若無正當理由無故延遲交付乙方設計費用,經乙方催告達一個月
甲方仍無回應。
(2)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本工程進度落後達二個月以上,甲方仍不予協調或協議修訂本合約者。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雙方同意因本合約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最大善意及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需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四條: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合約之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十五條: 甲方指定__________為本案之指定代表人,舉凡本案所涉一切確認事宜,乙方概以指定代表人簽認為憑。

備註:
1. 立面圖或施工圖應註明詳細施工尺寸和材質(品牌)不得使用替代材料,施工材料需出示出貨單或出廠證明。
2. 報價單所記載的單項內容皆為連工帶料報價

立書人
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公司名稱: XXXXXXXXXXXXXXXXXXX
統一編號: 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 xxxxxx
聯絡電話: (02)xxxxxxxxxxxxxxxxx
聯絡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
備註:乙方應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012-09-30 14:01 發佈
付款進度有點快,尾款只有5%也有點少

保固期三個月也太保護廠商

jerryc168 wrote:
付款進度有點快,尾款...(恕刪)


大大您有說到重點,一個是付款一個是保固,這兩點我很care,

另外合約書還有提到"驗收如尚有瑕疵乙方負責限期修正,或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自行雇工修正,唯雙方必先協調合理之修繕費用由乙方支付,但甲方不得以該項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未完善為理由,拒絕或延遲支付尾款。"

有瑕疵應該由設計師來處理到好,如果沒有處理到好應該可以延遲支付尾款吧

marcoden wrote:
我的家已經談到合約這...(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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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0 加註 自我保護 的內容 在原文下方

網路上都有不同版本的 裝潢合約書 可以下載參考

內容和用途都不太一樣

而合約的內容 也需要雙方去 都不一定相同

所以我先不貼我自己的 以免偏向某一方



合約的重點一定要有

1.甲方(業主) 乙方(廠商) 雙方的身分證正影本 聯絡方式

2.乙方的公司資料 至少備有 公司名稱 統編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這方面資料的查證

公司行號可以去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用統編查

事務所可以去 該類事務所公會網站查詢 用名子查

3.內容包含哪一些工程 要[詳列]

4.工程詳列 的[個別估價] 以及 共分幾期款付

我是 頭款 開工後30% 二款 近尾聲30% 尾款 驗收完40%

5.工期何時開始 何時結束 施工驗收標準為何

6.附加條件 (開箱文的那些配套措施)

7.各種違約的處理辦法

各種版本的合約書 都一定要有上面7點的資訊 才有基本自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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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x903 wrote:
----------...(恕刪)


您好,我剛剛已經把我和我律師朋友的修改合約書版本新增在內容裡了,

您可以幫我看看還有甚麼需要修改,謝謝

PS:您說的付款接近尾聲30%和尾款40%應該沒有設計師會這樣接受吧,

雖然我也很想這樣付款,但我怕設計師不能接受
找一家信譽良好的裝潢,比寫任何一種何約來的重要.
marcoden wrote:
您好,我剛剛已經把我...(恕刪)


就如同上述 每個人的合約書不盡相同

我當初二款的定義 實際上也就他開口 我就付了 並沒照著合約走

(印象中是泥作防水已完成 水電木工還沒進場)

不論合約書內容 或是請款時機和成數

都是能夠自定義的

您修改後的版本 目前是缺了相關配套措施

例如 進出物料的動線 擺放位置 清潔工作 重工時段等等

這會影響到您 當下的社區罰則 以及您後續居住品質
第一,保固期間他用什麼做擔保品?合約沒載明,如沒擔保,一但驗收付清尾款後,入住後的缺失肯定是一拖再拖. 第二,工程既以總價承攬,追加減數量要明訂上下限值
第三,施工項目裡任何材料廠商需開立出廠證明,最好是有防火證明
第四,如果是在臺北市做室裝最好像建築師公會申請室裝許可以免被檢舉,切記他不付擔跑照費用,就表示你自己要處理
第五,第八條第三項那是廠商保護自己的條款,建議刪除
大大您說的他要用甚麼擔保品?意思是說要他也要有擔保他有可能拖延工程囉

追加部分是要訂總工程款的幾%嗎?

我的地點是位於新北市也可以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嗎?我的家是有管委會,

他必須支付保證金及每月的清潔費,

另外您說的第五條的工程期限和第八條第三項的"乙方於施工中發現設計材料難予取得或建物原有管線(道)或其他設置為原設計不能配合 ,須變更設計者,應經甲方同意變更設計,因變更部份追加減工程費時准用前兩項之規 定辦理。"

都要刪除嗎?


alex1630 wrote:
第一,保固期間他用什麼做擔保品?合約沒載明,如沒擔保,一但驗收付清尾款後,入住後的缺失肯定是一拖再拖. 第二,工程既以總價承攬,追加減數量要明訂上下限值
第三,施工項目裡任何材料廠商需開立出廠證明,最好是有防火證明
第四,如果是在臺北市做室裝最好像建築師公會申請室裝許可以免被檢舉,切記他不付擔跑照費用,就表示你自己要處理
第五,第八條第三項那是廠商保護自己的條款,建議刪除



zax903 wrote:
就如同上述 每個人的...(恕刪)


大大您說到"目前是缺了相關配套措施

例如 進出物料的動線 擺放位置 清潔工作 重工時段等等

這會影響到您 當下的社區罰則 以及您後續居住品質"

請問何謂"進出物料的動線、擺放位置"小弟不太懂?

清潔工作需要附註在合約書上這點沒想到,

重工部分應該也要註明下去,我們社區有管委會裝潢需要繳保證金及每月清潔費,

所以重工應該要算在施工的時程內這樣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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