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屋的開放式廚房規劃是不符合新的消防法規嗎?

最近因為新屋正在進行客變,原本規劃廚房是要設計成半開放式的空間,
所以預計要把一面牆跟廚房門退掉,
沒想到建商卻說因為廚房是屬於消防區劃,
所以防火牆跟防火門都不能取消,
否則使用執照會拿不到,
就算拿到使用執照交屋後,住戶自己變更廚房為開放空間,
半年內會有甚麼XX單位來檢查,被查到就得要改回原來樣子,
就算逃過半年內的檢查,萬一被人檢舉,一樣得改回去,
好奇怪,看了好多開箱文跟幸福空間等室內設計節目,
幾乎清一色不是開放式廚房就是廚房改用拉門設計,
但是我們建商卻說這些都不能用在我們的建築物上,因為違反"法規"
請問有其他人有類似的經驗嗎?

2012-08-03 17:40 發佈
近期看屋代銷有提到廚房的牆建商一定要做,

交屋之後屋主就可以自行處理..

沒提到一段時間後還會有抽檢耶..要來了解看看..

另外防火門是啥東東?廚房的門建商不就給扇木門..怎麼防火?
beerliu wrote:
所以防火牆跟防火門都不能取消,
只有B-3組才有這個規定
住宅是H-1組...也就是說一戶就是一個防火區劃

有一個可能是廚房的位置原本是別的空間
可以調出送審的建築圖來瞧瞧~
高層建築物(超過15層或高度60M已上的大樓)會有次限制,如果不用瓦斯而用電磁爐就沒關係.
建商說廚房用的防火門是才質是鐵的,外面會貼上木皮,跟其他臥室的門是不一樣的~
調出送審建築圖來看最準
該區很有可能是"機房"
這是建築技術規則243條規定,15樓或60公尺以上的建物,有使用瓦斯,廚房須有一小時的防火隔間,或是有作商場使用,須送綜合防火逃生計劃,廚房須為防火區畫,以前政府比較不要求,可是新建案都會比較謹慎。

tonyyang1022 wrote:
這是建築技術規則24...(恕刪)

這是法規
第243條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所以不要買16樓以上,限制比較少,10樓以下還不需撒水頭~
如果還在蓋,你就請建商把你家廚房的範圍畫大一點,
把牆壁設在你覺得OK的地方就可以啦,只要送審圖可以通過就好~
不過這樣要很注意廚房門的設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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