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室內已經搬空了加上灑水系統的關係,所以室內並沒有太大損失。也沒有延燒到其他住家,然而因為灑水系統太猛了,在消防員確認火勢撲滅後大樓管理員居然不知道開關在哪裡,因此水勢造成了該樓層嚴重積水,淹到了幾戶住家,並且還從電梯間流下造成了電梯跟中控系統的部份毀損。後來火場鑑定人員來了也確認了起火原因是該工人下班前用電鋸把要清運的床墊鋸小點,結果引起火花在床墊中悶燒,工人走後才整個燒了起來。
設計公司覺得大樓物業管理也有責任(因為居然沒有人知道哪裡可以關水),關於水勢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他全額負擔,然而因電梯故障,管委會就先叫電梯公司來修。現在電梯公司來催款,管委會找設計公司,設計公司覺得物業公司也有責任因此不想先付,物業公司感覺也不想分擔。然後好像設計公司跟物業公司就僵在那裡,沒有人要付錢。而管委會也不願意先去墊付那筆款項。
這下問題來了,管委會主委找上了我,說我應該要先來墊付,不然管委會可能會對我採取法律途徑,因為是我雇用設計公司的。我去請教了我的保險公司,他們說我也是受害者之一,我又不是引起火災的人,管委會應該去對設計公司以及物業公司才對,而且我每個月交管理費給管委會,管委會應該是要站在住戶這邊才對。這兩邊說的好像都有道理,這個因果關係真的搞的我頭很大。想請問專家:
1) 我真的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2) 大樓不是應該對於火災也有投保嗎?可是管委會卻跟我說這部份並沒有保到,他們當初只保了最便宜的xx險(忘記名稱了),這樣管委會沒有失職嗎?
我當然希望大家能夠和平解決,畢竟之後住在那裏的是我,裝修還沒完成我也還得靠設計公司。但是現在好像法律途徑是唯一能解決的方式了。不知道有沒有大大有過相關經驗可以給我一些建議。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