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新聞內容轉貼如下:
「以前公寓裝修成數間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5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
「內政部的新規定是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要增設浴廁或變更居室隔間牆,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小妹最近將購入的中古屋為五層公寓的一樓及地下室(地下室為獨立隔間,且列入權狀中的公設所有)
為方便空間使用,打算從一樓開挖樓層板做樓梯通往地下室
依新聞內容而言,是指我必須申請裝修許可嗎????
請教申請的流程該如何辦理???費用上是否會增加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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