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這個案子的沉陷(傾斜)或高程有問題,除非是:
1.營造廠基礎開挖超挖
2.地下水位超抽
3.放樣高程有問題
4.或基礎沒按圖施工
施工不當營造廠營造廠才會有問題。
照樓主說蓋到3F才發現沉陷(傾斜)已經沒上面4項的爭議,
因為有問題就不會蓋到3F,建築師也不該簽證申報查核,
到了3F表是前面建築師都認了/沒問題或都已經解決,否則就是監造不實。
一般公共工程有嚴格規定派駐工地監造人員及人數,而私人案件沒有。
所以才創出"全程監造""重點監造"這些名詞產生,
進而發展出營造廠要主動提報工地現況問題一說。
實際法律上沒有"重點監造"這名詞或營造廠要主動提報工地現況問題,
來讓建築師推託監造責任!
剩下的建築師:
1.地質調查是否確實?
(只參考引用附近建案地質報告?鑽探孔數/深度有問題?
鑽孔位置設置不當?土壤試驗規畫不對或少做?
推估土壤參數經驗公式用錯?地下水位/水壓力調查不確實?
資料做假/孔數以少報多?
簽證審核通過了並不代表上面的資料數據都正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2.設計是否正確考慮周延?
3.現況與設計不符監造有把問題抓出來嗎?
4.施工問題處置與改善是否正確?
即使上述建築師規畫/調查/設計/監造都按規範做,發生問題建築師還是要解決!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起造一定要經由建築師,既然給建築師這麼大的權力與利益,
就該承擔起應擔負的責任!其他專業技師可是對於這項業務欲求之而不得!
eq180 wrote:
我很認同es_mat...(恕刪)
版友看來也是資深工程人員,有些事大家討論參考,這在資訊不明時沒有對錯問題,我已經很久沒有管理公共工程,建築營造施工法條規則解釋令單行法爭議處理多如牛毛,記憶思慮難免欠週詳.
當初版主曾說基礎開挖就有爭議,未解決故才断定三樓沈陷非突發狀況,至於責任歸屬就現有資訊,營造廠基地開挖後不依建築師改善方案而採用自行改善方案責任很明確,工程問題都有風險也不是百分百正確不是一定要用建築師的方案,營造廠的專業人員及責任施工廠商也有資格做出改善方案核備(責任施工)只是事後証明這改善方案是失敗的,而營造廠自然應負責任,將建物扶正,符合圖說規範。
基礎工程是重點施工項目,如果我是營造廠或是建築師提出的改善及預防措施一定包括設計變更,追加減帳,工期展延,及損害發生時的矯正計畫等等,這才是完整的基地開挖應變計畫。
監造人職權義務法有明訂,合約與之扺觸無效,這是非常明確,何來讓建築師推託法定監造責任!
一般公共工程有嚴格規定派駐工地監造人員及人數,並對監造品管人員再加服務合約規範其職掌及服務內容,但這只針對公共工程交付監造品管責任,對於民間工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才創出"全程監造""重點監造"這些名詞產生,你說的這是事實,希望大家努力以後業主能比照工程會交付實質監造項目並於合約內容補充之,但卽便是工程會對於二千萬以下的小案服務內容也不一樣。
進而發展出營造廠要主動提報工地現況問題一說。這請参考營造業法,營造業管理規則及施工計畫書及業主委託工程合約都會有規定,就不多說了.
業主要追究建築師及營造廠除合約外,請一定要看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營造業法,營造業管理規則,這只是基本功再加爭議處理及判例就大致可成,如通達公共工程委員會管理規章,及施工規範,可謂達人。
tgkevin wrote:
版友看來也是資深工程...(恕刪)
十分感謝各位提供這些資訊 ,經過幾次的翻閱後也清楚如何轉述給友人!
這讓我覺得以後如果有自建戶想要自己蓋,真的有需要另外請熟悉營建業法律去協助簽約和後續過程相關事宜!
這樣常人才有機會去知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營造業法,營造業管理規則!
爭議處理及判例,公共工程委員會管理規章,施工規範也是!
深深體會不管是甚麼行業,稽核廠商(公司行號)和探詢工程案例評價真的很重要,只是要找到理想報價的就要多費心力了!
的確如tgkevin大的這段話:"一開始的基礎開挖就已有爭議...(後面恕刪)"
而當時沉陷傾斜時,營造所做的地質改善決定只解決了房屋繼續傾斜與沉陷 ,僅拉回到營造所說的合理傾斜規範內!(業主是說營造解釋傾斜在3CM內都沒有問題)
對比現在的種種問題,我認為當初只解決了一部份,卻放任不理會其他已造成的傷害!
這禮拜營造/建築/監造三方要開會討論左右牆高度差如何解決~
目前略知知營造方的想法是用"阿嚕咪"去墊高一邊(很抱歉..這工法我有聽沒懂^^"),讓室外的牆面高度符合營造廠所說的法定規範內,至於規範多少也是沒講!
但業主屬意用大理石(是因為營造廠說要用墊的,他也不懂QQ)!
目前無法得知建築師的構想!
但就像某網友說的,圖面該是水平的,交屋時就該要水平!
但是營造的做法是讓室外左右牆面高度落差看似變少,這種做法並沒有解決2F室內左右牆面高度依然有9~11cm的落差,3F室內左右牆面高度依然有5~6cm的落差!
1F因為有挑高,業主沒辦法自己量,但請營造去測量,1個禮拜多了卻遲遲沒有給到底差多少!
我蠻好奇這次開會後三方討論的結果!
目前當初介紹這家營造的業主友人已委派監造人在橋這些事,雖然我覺得這位角色位置已有爭議,但起碼他是這行業的,懂得比較多,就看他的道德了lol(當然就我的立場來看如果有用心就不會搞到這般田地)
我本意還是要業主堅持把屋內高度落差矯正好,因為當初營造肯定將錯就錯,所以水平早就整個不對,已經四不像了,後續工程一定是東補一塊西補一塊去修到看不出來,想瞞天過海就交屋,只是沒想到還是被業主發現!
可預想室內若要校正營造肯定很受傷,這可牽扯到不少錢和重工時間!
從工地在做地基時,建築師已經警告過營造廠不要賭這麼大,當然業主不懂他們是在講哪一部份!
要營造推倒重蓋或解約是一個想法,但這代表要打官司了,光是兩方互相起訴是對方的責任也不可能短時間就結案,到時這間房子要蓋到民國幾年!
可能最後會搞到營造一方故意落跑,因為營造工程款好像也已經收了5成以上了!
聽說公司亂搞到無法收拾就落跑這招在台灣建築業內是常態...而且那家營造負責人看起來應該就只是人頭!
我也跟業主講,建築師自從房子出事後,後續工程都不理會就是在推託法定監造責任,哪有建築師只要負責畫圖,而後續都只要決定蓋章或不蓋章,傾斜沉陷後,營造廠自己處理,也沒呈報給營建處,所以我就把大家提到的建築師法則拿給業主看!
雖然建築師目前不蓋章就我看來是好事,但就像有人講的到時若有一方起訴他肯定有連帶責任,所以他先打預防針!
現在就看建築師後面能否用心的將問題解決再蓋章,而不要只是做做樣子擺著爛!
不曉得我友人這是個案...還是真的是自建戶常遇到的常態...如果是常態那只能說他運氣真好xd
最近他情緒很差,還跑去PK一一",掛傷單!
很抱歉建築師不蓋章沒拿到款項前他絕對不開工,他們也沒辦法把房子現有的結構問題徹底解決到符合圖說規範,他們營造雖然有錯也只是小錯,才幾千萬您業主就自己認賠吧,真要打起官司他也沒在怕的,業主提告後到時他也要對建築師提出"仲裁"lol
一直強調"要什麼合格出廠報告和檢驗結果報告很好笑,符合圖說規範辦不到,官司沒在怕的,有錯也只是小錯,是建築師的問題"!
最後還是抱怨他們都沒賺xd,業主當下還信以為真勒!
請問:
1.若要打此類官司流程為何?起訴對象為營造違反契約!(因為我看營造這種傲慢態度,我建議業主根本連協調都不必開了,他都說沒在怕的不是嗎lol)
2.可以要求建築師自己起訴營造廠嗎?
3.官司啟動後,可以立即與乙營造解約或停止契約嗎??改為另一家丙營造去接手嗎?還是一定要等到法官判定結束!
4.確定給丙營造接手後,承攬的營造契約肯定重簽,那結構修復造成的損賠和官司訴訟期間銀行借貸的利息有多大的機會要乙營造負責全額给付呢?
5.可以介紹一下哪幾家法律事務所專攻這領域的!還是業主自己去按鈴申告後給法院配發律師即可!
若可以正式起訴乙營造後,可以委託給其他有能力的營造接手,我覺得對業主來講這是最好的方式,只是不曉得可不可行!至少一切責任就能釐清,流程上也較正常!
現在比較擔心的是業主沒起訴乙營造,也沒解約!
但這位友人介紹的監造人計畫繼續施工直到建築師蓋章,而建築師會不會蓋章還真是未定之天,而監造人請款卻是依附在乙營造公司名下,而實際上監造角色既不是營造廠負責人也沒在另訂契約的!(就我看來感覺是另一家營造廠)
這樣真的妥當,若交屋後房子有問題,這下該算誰的責任??感覺上這會整個游走在業主越來越不利的狀態下!
那個網站有建築法和營造法律可諮詢呢??謝謝!
realeric wrote:
,他們營造雖然有錯也...(恕刪)
刑事責任是要公訴罪,除非現在於非天災狀態下房子倒了,公共危險,遇到詐騙集團,過失致人於死才有得起訴吧!
若只看違約,房子沉陷 ,室內左右牆高度差 ,不符合圖說規範建築師認定不能蓋章,以上案例都算是消費糾紛吧,合議庭若無效用,最多不就只能用民事訴訟解決!
請問該怎樣把營造廠歸類到刑事責任^^"
另外就算確定違約,業主付出去的工程款收不回這是肯定的嗎??那接手的丙營造廠修復後的損賠費用也要不到嗎??那真是悲哀=.=
那與乙營造廠契約上打的保固5年防水,20年結構沒問題,到頭來都沒人負責??
而且我覺得建築師應當去跟營建處檢舉這種惡劣營造廠吧??如果行的正站的穩怎麼都不行動呢??讓業主這種連業餘都沾不上邊的自己去面對,有點沒職業道德一一"
real大你之前不是支持要告到底XD
更確信我以後不敢自己去當白老鼠的自建戶!
你們協商對象現應是營造廠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這有技師執照有法律應負職責如同監造職掌,要和他協商結構專業問題,不可不找不問,至今不見你談到他的態度及看法)
要他開工把問題解決跟圖說規範一樣,對方嗆了一句:
真要打起官司他也沒在怕的,業主提告後到時他也要對建築師提出"仲裁"
這有可能,營造廠的資料可能比業主及監造多,以後舉證不怕敗訴。
請問:
1.若要打此類官司流程為何?起訴對象為營造違反契約!(因為我看營造這種傲慢態度,我建議業主根本連協調都不必開了,他都說沒在怕的不是嗎lol)
這問律師事務所
2.可以要求建築師自己起訴營造廠嗎?
不行,起造人和承造人才有工程契約關係,監造人沒有。但事涉設計監造人職掌之處,須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否則違背建築法令及和起造人合約(業主舉証資料提供人)。
3.官司啟動後,可以立即與乙營造解約或停止契約嗎??改為另一家丙營造去接手嗎?還是一定要等到法官判定結束!
這問律師事務所
4.確定給丙營造接手後,承攬的營造契約肯定重簽,那結構修復造成的損賠和官司訴訟期間銀行借貸的利息有多大的機會要乙營造負責全額给付呢?
這問律師事務所
5.可以介紹一下哪幾家法律事務所專攻這領域的!還是業主自己去按鈴申告後給法院配發律師即可!
這問律師事務所
比較擔心的是業主沒起訴乙營造,也沒解約!
但這位友人介紹的監造人計畫繼續施工直到建築師蓋章
爭議要靠公平合理才能解決,簡單講用錢解決,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算出解決問題的總金額,合理分配營造及業主及建築師違約罰款(這要看合約),就能解決,退一步海闊天空,各不相誏法院爭訟。
那個網站有建築法和營造法律可諮詢呢??謝謝!
提供参考我不認識
上法院沒有對錯,因你說的對錯都要舉証,所以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怕建築師手上沒有資料舉証,變成營造廠非故意過失,甚至無過失責任。
而且我覺得建築師應當去跟營建處檢舉這種惡劣營造廠吧??如果行的正站的穩怎麼都不行動呢??讓業主這種連業餘都沾不上邊的自己去面對,有點沒職業道德一一"
這話不公平,營造是業主找的,建築師無權干涉,所以要告要舉報業主自決,建築師本於合約職權提供資料業主審用這才合乎職業道德。
基礎土壤的意外,通常都會工程設計變更及追加減帳這是常態(合約註明例外),能不能歸究給設計及營造是有專業判斷,但多半解決是業主追加,營造配合(減價議價),設計變更建築師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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