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2067/6674997290492961409?tagCode=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檢舉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另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行為者,不給獎金。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日內, 通知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檢舉逃稅有好處的~
小瘐 wrote:是不是本身工程行或...(恕刪) 設計公司有開發票(原本就有包含)建築工程公司本來就可以開發票一開始報價時並未特別告知,不過找了兩間工程公司都類似他說因為這樣工人的費用跟某些材料他也必須要對方開發票所以費用後來才從200萬變成220萬
愛看猩猩的豆豆 wrote:設計公司有開發票(...(恕刪) 所以我說的是目前在工程界的處理方式..或許有違反一些法令..但事實就是如此..成本反應都是在業主身上..要不要發票就因人而異..收取一成並非是購買發票..技工給予報稅就是要從收入上增加..原技術工每日3000..報稅後需將費用調升至3200或更高..才會領取實際的3000工資..這也是業主買單的..記得N年前..做花蓮慈濟醫院..當時花蓮工資是每日2500的樣子..需申報所得稅結果是調昇每日3000..主要是技工的薪資報稅..貼補的價差..
木工工會 wrote:所以我說的是目前在工(恕刪) 知道您的想法和難處,可是法律條文就是這樣規定重點: "定價須包含營業稅",所以沒有所謂未稅價,稅是商家要負擔的,無從商量,這規定是死的!!不這樣,就風險自負喔!!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法規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totoyamama wrote:知道您的想法和難處,...(恕刪) 不是哦,營業人報價單必須含稅沒錯,但稅費是買方要支付的,賣方在原材料進項同樣要支付稅費,所以賣方只是報價含稅不是賣方吸收。就因為是需要買家吸收,所以才會有形成最終消費者不想支付稅費才有未稅價格,這個是社會競爭妥協產物,8成的消費者都不想多承受這筆稅金,公司可以進項發票抵稅,而屋主要等到賣房子才能有效節稅(10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