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hung_web wrote:
法規改了沒不知道,...(恕刪)
該解釋函明明主管機關就說不宜就是不行 你自己還加上建議?不禁止?
安全門也明明規定不能上鎖(01有另一個討論串)
一堆大樓被罰難道都是罰好玩的? ︿︿
原文貼出來,讓各位網友評評理
據本部消防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預字第8711339號函表示,查緊急用昇降機設置於超過10層樓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6條訂有明文,此類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須賴緊急用昇降機載運消防人員及裝備,始能快速進行搶救,又緊急用昇降機尚可作為受困人員及避難弱者(行動不便者)之逃生途徑,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
請看清楚,哪裡有建議? 哪裡有不禁止?
Anyway 各位網友看到了吧~~
主管機關光是罰這些公設違規就罰不完
像這樣的住戶都還在狀況外
不會有力氣再去抓內裝的
只要一開罰 一定先罰公設
發生意外真要告 一定先告管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