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2272k2 wrote:
拆不拆除是政府決定的...(恕刪)
好幾年前就在縣政府就在喬溝上人家
似乎當年(六十年前)簽約時契約就內有廢止權,所以政府站得住腳
廢止的原因是當年原為幫助火災災民而建設
而後自由街上的房屋多已轉手他人,或是做為『商店』使用
因此根據情事變更的原則,已失去原先的目的,縣府可收回
但收回也不是說要拆就能拆
還是要付些費用做為『搬遷』補償
而在公告期限內搬遷的住戶都能領到
有些住戶、商家則要求更高額的『徵收』補償,但這塊地原先就是花蓮縣的,所以沒可能爭取到
因此公告的搬遷期限過後,就成了留居的住戶、商家口中所說的『政府一毛不陪』、『大埔案翻案』
而媒體也沒去認真瞭解,隨便寫寫,致觀眾只看見片面
然實情則為我上述的狀況
只能說法律是保護瞭解它的人
也不禁想問花蓮王到底要炒房炒到什麼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