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過太多業主要你丈量完然後快點報價給他。
電話報完價說要考慮幾天(((連圖都還沒看))),
好,幾天後相信著客人真的要考慮幾天的關係所以等等等...,
一個星期後去電給客戶說要不要約個時間看圖呢?
常得到的答案是
我們不喜歡你的設計!!!(OS..你圖都沒看過我設計了什麼?)
你的報價太高了~~~(OS..你知道我要做些什麼嗎?)
更狠的還會說,不然你圖先傳來我再看看好了,什麼跟什麼啊!
離題了...
合約要簽當然沒問題,但是一個工程中有太多的問題不是10年才裝修一次的業主會知道的。
往往提出問題之後業主常會覺得設計公司在刁難不好配合,但提出的問題實際上就真的會發生。
1.第一期款10%→簽約後七日內到位
2.第二期款30%→泥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3.第三期款30%→木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4.第四期款20%→油漆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5.第五期款10%→完工驗收後七日內到位
以R大說工程款7天內到位的問題也不是適用在每一個工程,
試想如果您的工程算小的30萬的工程,
那可能一天安排3個師傅在場施工,
3*3000*7=63000拖個7天就卡6萬3了。
30萬工程裡的泥做工程30%才佔9萬業主拖個7天才入帳就6萬3了
您今天是承包這個工程的會覺得合理嗎?
總而言之不管是業主還是承包商,
都是需要合理的合約的,
之前有看到說尾款要壓30%甚至希望更多的業主
天啊~~請問業主您一個月的薪水先壓30%在老闆那,
等老闆慢慢的確定你上個月沒出包之後再發給你好嗎?
還是
""法律也是要落實去執行才有意義 不然也只是多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不肖業者""
比較有意義!
但是前提是業主請準備更多錢,
配合法規勢必要有更多規費的支出,
因為工人的工資不可能往下調整,
為什麼?沒人希望自己的工資下降吧!
絕大部分的業主或是設計施工單位都希望有一個標準合約來走....
的確,這約到底是跟工程約,還是設計加工程約,我先定義成後者吧(但若各位可以兩者同時講,也是很好),所以tgkevin幫忙找的工程變更的條約,我會原文沿用替代我原本的約條。
那Roger的部分,我一一修改如下,若有討論的地方,我在後頭會寫
追加價款:基於工程之完整,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或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得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本工程總價承包日後如有工程頂目漏載及單項工程數量因計算錯誤時,應由廠商自行負擔風險,凡為完成本工程所須之一切工作而未單獨列頂者了其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 工程變更契約,非經甲乙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因為己有書面同意一項,故省略不得超過10%的部分。
違約責任: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後三日內,需著手改善,並與甲方協議改善期限。若三日內不著手改善,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不支付該項工程及之後的工程款。且甲方可利用原設計圖案將本工程交由第三人繼續完成,乙方不得異議。
後段的重點不是在設計圖,而是轉交第三人,因為工程會因糾紛或官司「等」在那裡,造成工程無法繼續,所以消基會建議要寫這條。
真是不好意思,現下有事,我先暫回覆到此,回來後,再繼續寫付款與監工的部分,因為這兩部分的看法較多。
1.第一期款項15%為工程開工日當天支付。計新台幣 元整,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2.第二期款項為30 %之工程款於泥作工程完工後,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3.第三期款項為35 %之工程款於木作工程完工後,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4.第四期款項為20 %之工程款於完工日起,若無問題後,第30日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甲方這份合約付款辦法大致沒有問題,只有最後這尾款20%比例太高如果雙方在此產生圖面認知差異,品質瑕疵改正的爭議及細微缺失改正重覆驗收耗廢時日太長常對設計公司不利.
付款辦法
1.第一期款10%→簽約後七日內到位
2.第二期款30%→泥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3.第三期款30%→木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4.第四期款20%→油漆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5.第五期款10%→完工驗收後七日內到位
這份剛好就反過來業主到完工時已付90%,對於重大缺失己無實值保障.所以這付款辦法業主要配合承攬廠商請款確實執行請款查驗缺失,才能使用(簡單講你要夠專業或有監造).
付款辦法:
一、簽約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00000工程完成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000000完成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工程竣工後,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五、經甲方驗收後,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十。
對於裝修工程大部份業主不具備專業能力及時間有限,所以在施工中難以發現問題,所以保留完工的估驗款20%給業主在全部施工完成清潔完畢後查核有無重大缺失(要看估價單缺失金額),如無重大缺失卽應先付完工款,待缺失改善完畢付清尾款.
另一考量是業主簽約付20%訂金有融資性質,有預付風險.基於公平亙惠承攬者完工也有20%的爭議風險.
合約的付款會隨很多狀況改變,比如分段查驗,保証金,連帶保證人(票),工期工程工種金額比例等因素而調整,所以不是誰好誰壞,要通盤考量.
tgkevin wrote:
這份剛好就反過來業主到完工時已付90%,對於重大缺失己無實值保障.所以這付款辦法業主要配合承攬廠商請款確實執行請款查驗缺失,才能使用(簡單講你要夠專業或有監造).
其實這些不過是文字遊戲
重要的是是否能有效的達到目的
依您所說的
其實重大缺失最晚最晚在木工完成時一定會出現
木工之後的工種幾乎都是在美化了
會造成的重大缺失我想也不多
所以在發現重大缺失前應該還會有2期的款項未付
這30%也是制約設計公司的部份
還有一點很重要
業主本身也要注意
各個工項完成時
一定要跟設計師會同一起去驗收
請設計師說明這個工項完成的情況
這才是及早發現問題的最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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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辦法:甲方應按照下列辦法,以現金支付給乙方。
1.第一期款項15%為工程開工日當天支付。計新台幣 元整,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2.第二期款項為30 %之工程款於泥作工程完工後,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等於是木工進場
3.第三期款項為35 %之工程款於木作工程完工後,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等於是油漆進場
4.第四期款項為20 %之工程款於完工日起,若無問題後,第30日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支付。
---------------------------------------------------
付款辦法
1.第一期款10%→簽約後七日內到位
2.第二期款30%→泥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等於是水電完工
3.第三期款30%→木作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等於是泥作完工
4.第四期款20%→油漆進場後七日內到位
等於是木作完工
5.第五期款10%→完工驗收後七日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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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為何我說只是文字遊戲了吧= =
違約責任: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後三日內,需著手改善,並與甲方協議改善期限。若三日內不著手改善,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不支付該項工程及之後的工程款。且甲方可利用原設計圖案將本工程交由第三人繼續完成,乙方不得異議。
版主這樣寫有違約不分輕重,就可解約之顧慮,所以工程合約多半用列舉來訂解約的條件.
終止或解除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甲方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至本契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如有不足者,乙方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逾約定期限仍未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3.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協議期限內依規定改善者。
4.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乙方如因前項情事之一,遭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以協議方式核實給價,並拍照存證,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甲方不需之機具設備器材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限未照辦,甲方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上次寫了甲方的任意終止或解除合約條文不再重覆,
大家参考就好別太認真,這條在法院爭議很多,還是希望甲乙雙方用合意協商的方式終止或解除契約.
付款辦法:
一、簽約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泥作工程完成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木作完成時,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工程竣工後,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五、經甲方驗收後,甲方應付乙方合約金額總價之百分之十。
另有關違約條款部分,我也會再加上解除或終止條約的款項,這樣就很齊全了。想順便問一下tgkevin,你參考的約的資料來源,可否告知,因為看來這個工程約,很多地方我可以沿用^^
至於監工的部分,Rogery說的監工與我說的有點不同,唉,這也是市場上沒有定論的關係;我指的是專收監工費的專業監工,也就是在收費時,他自己有收10%工程費的,一個百萬的案子收10萬的專業監工,是不是該只要有開工就來上班,但後來想想,規定時間什麼的也管太多了,若這位監工夠厲害,他都不去看現場一樣工程不出包,這樣也是他的本事,
因為樓主有給設計師和施工的,所以設計師(公司)應該不是統包,兩者之間也會有相互影響,甚至產生問題。很多樓友也舉出一些問題,此合約應該為委任合約,設計公司也可擬承包合約要你簽。
追加價款:本工程於雙方簽訂書面契約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程之單價及總價金額,除非獲得甲方書面簽字同意,始可施工。且追加預算不得超過總工程款的10%。若追加部分非經書面約定,不生效力。>>>>>有任何變更就是新合約辦追加減,未雙方簽認就是依原合約。>>>>>呼應"工程範圍"
違約責任: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後五日內,仍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不支付該項工程及之後的工程款。且甲方可利用原設計圖案將本工程交由第三人繼續完成,乙方不得異議。>>>>>原設計圖案設計師會先向你要圖面設計費(智慧財產權),之後你當然可以運用。
監工:每周監工至少3天(或開工日天天須到場監工),1天須5小時以上,在工班交接日一定要到現場;每日須回報工程進度與建材是否正確,若建材有誤未發現,須無償恢復原狀,並退監工費50%。>>>>>如果是甲方已確認過的呢?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身份證號:>>>>乙方如果為自然人或商業登記才有無限責任,如果為法人多為有限責任,如有侵權行為只需負責有限責任,所以代表人多為董事長(負連帶責任),但解散清算後代表人也消滅....小弟的認知!
工程建材>>>>>少了甲方確認時間
其它項目就不贅述,因為不合理的地方設計公司或承攬者也會要求更改。不得追加部份,訂製或特殊品及進口產品,就有可能要求先購買付現!
設計項目其實非常多,如果是委託者自己列項目或不夠完善,承攬者無法追加必定鑽漏洞閃合約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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