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觀點來說你已經付清款項了契約已經成立差在店家還沒有"交付"商品給你商品的所有權還沒有移轉然後你又看到店家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更便宜!你也想要新的便宜價格....給你的法律上建議是:表明東西還沒送到,你要退訂,看老闆要收你多少訂金,你再自行評估。這個要賠的訂金,你必須承受,是因為違約方是你...如果老闆堅持要你履約你也可以堅持違約訂金、違約金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習慣上大約是商品1/10左右。如果各退一步,那就是老闆再便宜你三千五左右你就要偷笑了...有句話叫做早買早享受...你沒有早享受到的原因,也是你自己造成的呀?晚買有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