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wang111 wrote:
貨比三家本來就是消費...(恕刪)
看這麼多篇下來
個人認為 W兄 的最中肯.
本來價錢就不透明
那消費者就不能比價, 只能當肥羊被宰才叫合理?
(不是針對人所以刪除) wrote:
貨比三家本來就是消費者的權利..利潤太低?不接也罷..就算30萬只有2成5也有7萬五了..也許很多上班族不吃不喝1個半月的薪水了...
miaul0210 wrote:
隔天,
到派出所作了筆錄,提出詐欺告訴(又是第一次)
學法律的朋友建議,再去法院提出支付命令(就等這幾天安排時間下高雄)...http://blog.sina.com.tw/995diy/(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