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馬車 wrote:
再請教一下 如果雙方只有在估價單上籤名 這樣子算是有合約嗎?
如果這樣不算有合約 是否我可以隨時叫工頭走人呢?...(恕刪)
寄存證信給你的師傅,工期延誤太久,
請他增加人手,在幾月幾號完成到什麼程度、幾月幾號完成到什麼程度,
也就是排定一個合理的工作進度給他,
並註明達不到就請他滾蛋,
如果到時候真的達不到,那就算結施工內容的費用,請他離開,
這個過程中要做得好像採證很明確的感覺,
例如每天到工地照像,證明只有一個人施工,
法律上能達到什麼效果我不清楚,但起到嚇阻作用,
但我敢說沒幾個師傅敢跟你打官司,
因為他們的法律素養比我們更薄弱,
而且他們更沒有時間去跑法院,
自知理虧的情況下,要不是改善工作情況,
要不就是乖乖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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