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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設計師捲款落跑,施工人員找上我們收錢,該怎麼辧?

木工一般都是周領((十天領)))..
所以木工到底怎沒拿到?
其實算你倒霉...遇到這事情...報警吧...
通常裝潢..預留3成的金額..完工簽收在付...
不然硬一點 ....契約註明完工在付5成裝潢費...

david92 wrote:
你當然不用付費給工人...(恕刪)


當初小弟也是有類似情況
不過不是統包澇跑....是工人拿不到錢
變成工人專門恐嚇我要給錢

我也知道工人對的窗口是統包
但是遇到裝潢流氓了...又不想讓新家每天都要處於一種不安定的狀態
只是讓在暗的裝璜流氓與讓在明的我們受害者變的地位不平等

要跟這些裝潢流氓說道理!!能說對牛彈琴...
說好聽是裝潢師傅,講實在就道道地地的工人啦
工人眼裏只有錢~其餘的你跟他說 不太有用...
只能祈禱樓主能夠平安度過~最好像其他大大說的..能圓滿落幕

裝潢流氓很多的!!

aquarise02 wrote:
木工一般都是周領((...(恕刪)


業主試問接下如何處理,你再說其他已於事無補。
尾款三成甚至一半,你問問看上面設計師要不要接你的案子。
這種條件很雕了,最後就只剩蟑螂來接,看你玩不玩得過蟑螂。

原PO上面建議都很好,跟上面設計師私下請教吧。
廚具一定可以叫廠商裝回,拆回整修,那也要裝回來否則就是偷竊。
你整理好付款證明契約後用,報警這理由去交涉,順便錄音。
coffeepig wrote:
業主試問接下如何處理,你再說其他已於事無補。
尾款三成甚至一半,你問問看上面設計師要不要接你的案子。
這種條件很雕了,最後就只剩蟑螂來接,看你玩不玩得過蟑螂。

原PO上面建議都很好,跟上面設計師私下請教吧。
廚具一定可以叫廠商裝回,拆回整修,那也要裝回來否則就是偷竊。
你整理好付款證明契約後用,報警這理由去交涉,順便錄音。


廚具一定可以叫廠商裝回,拆回整修,那也要裝回來否則就是偷竊

coffeepig 是否願意為這句話背書並負相關責任?

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隨便指控偷竊不表示你不會被追溯責任!

可否具體舉證廚具廠商偷竊的事證?

其一 將廚具拆回就是偷竊?

其二 拆回處理後因其他因素而拒絕安裝回去就是偷竊?

其三 廚具廠商已明白告知沒收到錢所以不裝回去的理由是偷竊?


真的要請問各位:

在整體廚具工程未完成點交"業主"前
廚具本身所有權是屬於那方?
是施工者還是承包商還是屋主?


廚具廠商所對應之"業主"是何人?


今天屋主的角色是善意第三人
除非他手上有原承包商之驗收點交單
否則他如何主張廚具所有權歸他???

廚具廠商當然在整件事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前
趁條件仍許可的情況下,趕快確保自己的財產.

所以才有人建議屋主趕快換鑰匙
別再讓其他廠商進入
屋主要以房屋之所有權人身份,採取這動作自保
以免廠商繼續拆東西

此行為也需具備幾項條件
也就是樓上 designer,TAI1743 大大等人建議的處理相關程序
屋主必須盡快主張房屋所有權及提出工程委任合約
利用終止合約手段,讓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保障範圍,立即凍結屋內所有相關設施
並以終止合約並進入司法處理程序為由,禁止廠商進入其屋內
當這條件成立發動
廠商才無權利去拆回現況已完成或未完成之品項


現當下隨便指控對方是偷竊
倘若版大真誤信而採取法律行動
後續相關法律責任及相關問題
你們要幫他承擔嗎?







請各位試想一想
如果今天廚具廠商是各位,你們作何感想

辛辛苦苦做一件小工程
對方沒付錢就跑掉了

想要減少損失,將做的東西拿回來
還被人指控是小偷

難道還得乖乖裝回去才不會被告!
否則就是偷竊,還是公訴罪!

要是這種不公義的事,反而是眾人所希望的
那還需要期望這社會有正義嗎?

以後業主就找一個阿貓阿狗跟大家簽約做裝潢
事完之後把他送到世界的盡頭
大家都被倒帳
業主成為最後的贏家

你們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


這篇版大屋主是善意第三者,他與廠商都是受害人
但是不是趕快想辦法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看是不是可以把雙方損失都減到最小

他們的共同敵人是該案承包者
不是小小的廚具廠商

廚具的所有權移轉了沒有???

拆回去到底憑啥??

拆回去被起訴的有沒有 罪名是啥?


這其實都查的到

基本上 裝上去 就不是隨便可以拆走的

只是還沒驗收而已

小包不走正常法律程序 直接拆走東西 我想應該也不樂見 畢竟錢都付出去了


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realeric wrote:
廚具的所有權移轉了沒...(恕刪)

老兄
你要不要先請教法界人士 你所提的 民法第八百十一條 適不適用上述案例
法律條文不是去找文字敘述相關就可以引用為解釋

舉個例子:
房客租房子裝了熱水器
搬家時把熱水器拆走
那房東是否可引用此法條請房客將熱水器留下?

WuXia wrote:
老兄你要不要先請教法...(恕刪)


你舉個例子或許要對等一點,一個是已經付款到手離開時帶走自己的東西,跟樓主的狀況全然不同....如何比較?

這裡的朋友其實都很熱心,不見得每個人都懂法律法規什麼鬼的,所以可以不需要用這樣太過嚴肅到有點指責的方式來回應...能幫到版大才是真的

lucars1130 wrote:
你舉個例子或許要對等...(恕刪)


lucars1130 大

我所舉的例子是針對 realeric 大所提出


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我想並無引用失義的問題


至於
你所提的

用這樣太過嚴肅到有點指責的方式來回應

這點我想本人的發言
就是針對事情看法的對與錯提出個人見解

君不見目前裝修市場的混亂
有部分就是經常道聽途說積非成是而來

網路,論壇上 往往甚麼樣的說法百百種
真的願意去負責的卻很少
一件事情不明就理事非對錯就群起而攻之

那一個廠商願意東西做完後還得拆回去?
利益真的有這麼高可以隨便亂玩?
東西拆回去真的還值幾個錢嗎?
還得派人拆,運回去真的用不到還得請清運載走
已經賺不到什麼錢 比價砍價殺的頭破血流還被人如此惡搞
是你 你這口氣吞得下去?
你怎知道那場是不是被設計師跟業主聯合作掉?
在這種混沌不明的世道下
你能不展現一點鋼鐵手段來嚇阻那些王八蛋?

環境惡劣如此何嘗不是一種惡性循環






















都是這樣主張

您沒有番過判例媽

熱水器 符合添富的概念的話 權利義務該怎樣就怎樣

不給拆 就有其他 權利義務產生

跟設計師的恩怨情仇 還是不要帶賽別人好

畢竟冤有投債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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