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015 wrote:
看來以後一定要在部落格上註明 "網頁中所有圖文,未經同意,不得翻印" 之類的文字了。
有沒有加這一行字,都不會對創作者增加著作權的效力
(媒體、新聞節目一樣可以引用不違法)
也不會在打著作權官司增加一分勝算
fsw437 wrote:
「妨害名譽」是以「實質損失」為主的,可不是當事人爽不爽的。
babycat_tw wrote:不好意思~請問你們是法律人嗎?
+1
janehuang21 wrote:嗯我們交換過意見了
有一位部落客叫做ph...(恕刪)
jessie0926 wrote:
不好意思~請問你們是法律人嗎?
而且我並沒有要走"妨害名譽"~整篇文都沒提到這個
律師已經給我答案了~我也不用在這邊解釋法律
現在只看我要不要花那錢跟時間而已
...(恕刪)
babycat_tw wrote:害我回去看我的原文
妳原文中看來是請求大家幫妳想想"能用哪條法律",
babycat_tw wrote:不過...並沒有"提議"我提出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也只是人家提出來的沙盤推演之一而已
babycat_tw wrote:
每個人對法律有不同見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