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hjun wrote:
在01上,我第一次po上來時,在名稱部分都有打一個X。
後來,管理員說"不行"
就連現在我打三個 XXX 也還沒回復唯讀,也回報給管理員了。
所以 就想 管理員的意思 是不是
"連X都不行?"
所以 我就把 x 通通拿掉,並把它放在另一個地方!!!
法律上即使明子中間一個X,一樣可以告得成。
被告是發文者的責任,但是站方也會被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而且還有保
存證據的責任。
站方為了怕麻煩,所以定這種內規,到不是針對這個板,只是一體適用,
畢竟這個版發言還算平和。
站長的時間是拿來騎單車的,話說回來靠北騎了那麼久,蔣大那顆肚子不知
消了沒有,還是要拿來當註冊商標拍靠北騎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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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給原PO,做你這案子的統包應該也賠不少,當然他接了統包,要不中間
解約,要不就認了賠下去,或是停工法院見。
以那個水電而言,第一次接線不滿意,第二次重接。但是第二次算是合格接
法的時候,第三次你要求另一種接法,並說明你買了器材跟設備。
你不用買器材跟端子,而是你應該另外出一份錢,這報價是以端子價錢來算
(可別說工廠裝才多少錢,你家跟工廠一樣大,一樣方便裝就可以那樣算。)
工人算是已經完工了,是你有新的要求,所以重做的錢算你的責任。
看起來你沒多出工錢,否則文章的怒氣會更大,那這錢誰出了嗎?工人不可能
白做工,就是統包自己認賠出了。
重重更改要求下工期拖延這麼久,工人工錢增加兩三倍了,還很盡力做,老實
說這個統包算是脾氣很好了。(你不見之前的"良心"拆除統包,答應了做不到,
還就地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