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w437 wrote:
你文章都不仔細看
以本案而論
作為商業糾紛、買賣糾紛,要以司法來解決的話,這是沒有誣告的問題的
但有網友鼓動欄主去報案,說對方恐嚇、威脅
整件事情根本沒達到「恐嚇、威脅」的要件
跑去報案等於就是啟動了司法程序
這反而給了那個裝潢業者一個反擊誣告的好籍口(恕刪)
@@"
樓主自覺受到威脅,他的主觀上認定有威脅的存在
別人順勢提醒他有此權利
有何不對?
至於客觀上是否有威脅的存在,
你又不知道全部的過程,何必先下定論
交由司法單位即可,不是嗎?
以下二個判例一併提供你參考
判例字號: 59年台上字第581號
要 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
告罪相繩。
判例字號: 55年台上字第888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樓主既然心生受到威脅的感覺
請求司法機關"判明是非曲直"
則其據實陳述事發經過
既無故意亦無扭曲事實
何來誣告之有?
對不起我大概也算是"mobile01一堆人,法律的構成要件不懂"其中一個人
就法律構成要件部分亦多以"問號?"回應
如果大德還是執意法律構成要件很懂的話....
那小弟就不再多作回應了!(合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