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916008 wrote:
我詢問過設計師後,他...(恕刪)
以下是建築法第九條之內容請參考:
第 九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既然設計師說您家是改建(請作效益評估,瞭解四種建照之差異),那你就參考改建的內容是否真
的符合你的需求,不然真的是曠日費時呢!
特別提醒,預算的掌握與控制要小心,透支總是不好,所以囉!打合約要看仔細問清楚,圖文說明不可少.
事前的釐清,總比事後爭議來的好,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