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建築師
建築法 第 16 條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
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之。
第 19 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
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4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者
。
三、依內政部頒標準圖設計施工之自用農舍。
四、鳥舍、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未達六公尺之瞭望臺、廣播
塔或煙囪、或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之圍牆、駁崁者。
五、農業設施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非供居住使用農業設施之農作、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
(二)面積未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三)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簷高四點五公尺以下者。但禽畜舍高度為
二層樓七公尺以下。
(四)農業設施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玻璃、壓克力、鐵絲網、角鋼
或其他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材料及構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
應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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