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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下隔間磚牆可否打掉?

soul_chou wrote:
先說 我家是老公寓
以前我家樓下就敲掉樑下的隔間牆
導致我家同個位置的牆壁與樑產生裂縫
給您參考看看

那是因為樑下的1/2磚牆雖然只是隔間牆無承重作用
但他有一點點幫助樑柱減少變形的作用
牆壁與樑產生裂縫這道牆的性質以及裂縫形式
沒有看到照片其實也說不準
樓主最好能提供照片大家也好判斷

另外...現在還有承重牆結構喔?
除了大安國宅以外,他真的是承重牆系統
一般來說就算是加強磚造建築物,也是靠樑與柱去傳遞重量
外牆砌1B厚也沒有主要的承重作用啊,輔助可能多少有一點啦
大家可能沒有想到過磚砌到最上面與樑相接觸是什麼狀況吧?
基本上也是會有一段空隙,最後用水泥砂漿填補而已
在結構計算時也只是把磚牆的重量算進去
結構力量還是來自RC柱與樑組成的框架構造
所以理論上1/2B隔間牆是可以動的

至於樑下隔間牆不要動一說
個人認為應該是會使減少變位的功能消失之外
另一則是本身量的強度不夠或下降
或經年累月使用後產生的變形
已經將重量壓到磚牆上,產生承重的情形
這時候要動也不是不行,但是就是要加強或補強
最好請建築師或結構技師來處理
版上也有好幾個建築師的樣子
以前學校有教,看樓主怎麼選擇,
1 隔間牆(無載重)-->打掉重隔間不影響
2 載重牆-->還是可以打掉重隔間,但一定要由相關技師做計算,看補牆的施作可以有哪些方式處理
3 載重牆-->不動該隔間位置,保留原牆面.

PS.不過選擇2通常多花錢而且麻煩,大家一聽到載重牆就直接選3了...
LITTLE RABBIT HOP HOP HOP

samuel991 wrote:
1般隔間牆砌的是半b...(恕刪)


跟廠商說的一樣
不是24公分的就不是結構牆

mpig1927 wrote:
那是因為樑下的1/2...(恕刪)



應要求附上圖,上面兩處樑下的牆

按廠商的說法是:樑撐樓板,柱子撐樑
所以除了柱子跟樑其他都可以打...
有打算請建築師來看了
照片一:1/2B隔間牆與樑垂直,沒有結構作用,可以拆
照片二:1/2B轉角隔間牆,有一段與樑平行且位於樑下
有幫助減少日後樓板變位(變形或沉陷)的作用......
看起來到柱邊也有個2~3公尺......要拆不是不行
只是這邊的上層樓板以後一定比較容易變形
至於時間長短......10~20年間慢慢發生

所以小弟給的建議是,看您住的建築物總層數為多少而您位於幾樓
比如說總樓層數為5層,您位於第4層或第5層時
這時上面載重較少,要敲掉不補強也會比較安心...
如果是總樓層5層的第2層,理論上也是可以拆掉
但是個人會比較建議在設計上面補強一下

第二張比較常見的是改成玻璃隔間
原本轉角的地方就可以放個金屬支撐(或不銹鋼窗框之類)
除了有一點點支撐樑的作用外,強化玻璃也會比較穩固
或者有一些老房子用碳纖維或鋼板補強的
如果不做......其實也不會有太大影響
就是20年後沒拆的沉陷2公分,拆的沉陷4公分之類的狀況......
這張如果不是主臥跟主臥廁所的隔間
應該就是客廳或餐廳旁邊的房間吧?
如果是老公寓樑跨度不大,應該是OK的
給您參考

~*娃娃*~ wrote:
as title找...(恕刪)


一般打牆的RC都敢打,會說外面隔起來不要讓別人看到就好
那個梁... 我沒看過有人敢打

~*娃娃*~ wrote:
應要求附上圖,上面...(恕刪)


在沒看結構圖的情況, 依照片判斷.
1) 2) 都是非載重牆.

廠商說法是根據現在的建築結構, 都是以柱撐梁, 以梁撐板. 樑下幾乎不會有結構牆的存在.. 除非特殊需求. 但公寓住宅應該是不可能出現.

請建築師來看的話記得要給他看圖. 不然他不會下結論喔~

~*娃娃*~ wrote:
應要求附上圖,上面...(恕刪)



不太懂照片二的意思,兩面牆不都是位於樑下?與樑平行是指哪呢?
整棟是八樓,位於五樓
那是客廳跟房間的隔間,的確要用成玻璃隔間,但不會在現在隔間牆的位置,會在出來一些,這樣也有支撐的作用嗎?

jackwu105107 wrote:
在沒看結構圖的情況...(恕刪)

現在的建築都是如此?
建築師看平面圖就知道了~他說兩面都可拆~

~*娃娃*~ wrote:
整棟是八樓,位於五樓...(恕刪)


FYI, 六樓以上之集合住宅為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8
第 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60&catid=30&Itemid=100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03-03
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8
第 2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
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
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
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
更使用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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