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需要申請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所以你舉例的固定家具(如"木作"的櫃子),甚至是系統家具只要高度有超過1.2,而且不能移動
那就必須申請
我星期六才去上了專業人員講習
這並不是管委會的錯
是因為台北縣市正在推廣要求大樓管委會告知住戶裝修皆需聲請室內裝修許可
可採用簡易的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所以管委會並不是故意要為難你
只是最近在推廣
他們必須要這樣做
說真的你問了不必申請的狀況他有給你書面證明嗎?
因為如果管委會去檢舉你
建管處會去拍照
如果真的違規就會先開罰6萬
到時就算你說誰跟你說不用申請你也要拿出證據
建議你在去問詳細一點
免得造成損失....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第二十二條之一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今天下午在下有打電話到台北市的建管處詢問相關事宜。
承辦人的解釋是屋內廁所牆壁重貼磁磚屬於除外條款的黏貼,不需要提出裝修許可申請。
如果被檢舉,建管處會派人到現場檢視,如果真只是重貼磁磚無其他須申請的裝修行為
他們就會回覆檢舉人是屬於不需申請的裝修。
但法條中:內部牆面裝修 是需要申請許可的,就不知道到時如果被檢舉,
來檢查的人員如何認定?如果當場又認定重貼磁磚是屬於內部牆面裝修,那馬上就開罰。
其實真的還蠻苦惱的,不知道要按照目前問到的結果不申請許可,還是要申請許可敦親睦鄰一下
目前想法:來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詢問申請簡易室內裝修許可的價格,如果不是太貴就申請簡易裝修保平安吧!
salina chen wrote:
基本上如果你的櫃子高度超過1.2米
就需要申請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所以你舉例的固定家具(如"木作"的櫃子),甚至是系統家具只要高度有超過1.2,而且不能移動
那就必須申請
我星期六才去上了專業人員講習
這並不是管委會的錯
是因為台北縣市正在推廣要求大樓管委會告知住戶裝修皆需聲請室內裝修許可
可採用簡易的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所以管委會並不是故意要為難你
只是最近在推廣
他們必須要這樣做
說真的你問了不必申請的狀況他有給你書面證明嗎?
因為如果管委會去檢舉你
建管處會去拍照
如果真的違規就會先開罰6萬
到時就算你說誰跟你說不用申請你也要拿出證據
建議你在去問詳細一點
免得造成損失....
根據您上訴的回覆,我想就直接用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的圖片來解釋:

因為有很多條文會有"例外解釋",我想也不能單獨看一條文例就適合套用全部解釋。
另 如你有疑問可以洽詢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PS:如果依照您的解釋,IKEA每天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可能有上千件了。
以上 純理性討論 如有冒犯請見諒 (鞠躬)
samson0515 wrote:
根據您上訴的回覆,我...(恕刪)
法規的解釋很多種
端看你遇到什麼鄰居和什麼官員
你舉的例子台北建管處確實是這樣寫
但其實他還有很多細項(例如綠建材的比例,耐燃等級的規定等)
對很多屋主來說能省一點是一點
可以不要申請當然最好
畢竟是一筆費用
所以一般我們會建議屋主去申請
一是避免裝修期間鄰居來問或是干擾裝修作業
二是確認所有裝修行為和施做的廠商都是合法的廠商
做完後的竣工查驗
政府會檢查是否合乎規範
如果你的房子是百萬裝潢
那就最好申請一下
因為很多設計師做的裝潢其實不符合消防法規
有好有壞囉....
因為很多屋主都不想申請
但我也遇過有人打電話來問我(他自己找人作裝修遇到問題上網找到我)
他的狀況跟你一樣
他買的房子隔間不是建商當初申請使用執照的樣子
可是他裝潢快好了被檢舉他沒有申請裝修許可
但他也只是做了一些櫃子和油漆
沒有動牆壁
但建管處來查,拍照,發現隔間和當時請領使用執照不一樣
當場開罰6萬元,並勒令停工,請他補照
他來問我怎麼辦,可以幫他補照嗎?
因為他找的廠商沒有合法執照,不能申請
而且他有舉證他當初買的房子隔間就已經是這樣了,
但官員不理會,直接開罰,他投訴無門,最後才來找我
我幫他打去建管處詢問,順便問了辦事員你們最常配合的是哪位建築師
於是我請那位客人直接洽詢建築師,後來順利解決
但也是需要繳罰款
所以....法規的解釋.....看你遇到什麼官員
會產出不同解釋
因為法規有相當程度的模糊地帶.....
salina chen wrote:
法規的解釋很多種端看...(恕刪)
這就是在下擔心的地方,今天電詢了大安區的社區建築師,建築師也是說貼磁磚不用申請許可。
如果要申請許可光建築師幫忙送審的費用就是三萬元。
畢竟法規的解釋權在官員,除非要走事後的救濟和訴訟不然被罰也只好繳罰款、補正程序。
我同意您的看法,如果我是百萬裝潢,花5~6萬申請許可買個保險當然Ok!
但我只是花10幾20萬整修破裂的磁磚,重做防水解決屋內的壁癌,這樣要花5~6萬申請許可
說實在這個錢還真的花的很不甘願。
在下也同意您的看法,最好是申請許可,只是感想是法條定的不周延,產生了可供操作的模糊空間,如同您所說建管處常配合的建築師出面就順利解決。
今天有上市長信箱看了常見問答

也是說貼磁磚不屬於室內裝修的範圍
但誰知道到時候來查的公務員如何認定
加上我也是買來就已經有陽台外推的情形,如同您說的可能會衍生其他的問題...
好!持續苦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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