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wewe wrote:台北市與高雄市需要許...(恕刪) 誰說完全不用?只是建管單位要不要抓而已有人舉報的話還是會抓喔這就是看業主要不要賭一把被舉報抓到罰6-30萬有的還會要求你復原等你復原後才准你申請審核
Kay Ho wrote:請查詢室內裝修管理辦...(恕刪) 我的意思是不管你在哪個樓層不是只要合乎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行為都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嗎?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jjoy1 wrote:我的意思是 不管你在...(恕刪) 對,依照規定是都要申請室裝辦法第二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如網址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60&Itemid=57內文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建築物本身是5樓以下的公寓,非屬於該範圍故可以免申請規定不是看你在幾樓而是看你那棟建築物是多高就算你今天是在2~3樓,但是大樓本身超過5樓,就得申請很多社區若要施工都要先跟管委會申請施工進場我就有聽說有台北市社區管委會規定若要申請進場施工,必須附上建管單位的施工許可新北市就比較沒那麼嚴格,比較被動,除非有人舉報,不然比較少會主動稽查畢竟幅員較台北市大,也不可能隨時都注意到轄區是否有人在裝修畢竟光公共空間都快稽查不完了....若對該法規有疑慮,您可以購買"室內裝修設計實務法規解析"這本書內有詳細說明與室內裝修設計相關的所有法規,詹氏書局出版,蘇毓德博士著(幫我老師打一下書應該不會被認定廣告文吧...XDD)
Kay Ho wrote:對,依照規定是都要申...(恕刪) 好像不完全是喔,有以下情形還是要申請也就是打到牆,或多一間廁所或浴室就要申請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發佈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與辦公廳,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二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009&catid=159&Itemid=114
你如果要新增衛浴還要取得樓下屋主的同意書才能施工(台北市規定)所以很多人都規避鴕鳥心態想說被抓到在說建議去申請因為如果你遇到機車鄰居三不五時去你工地叫囂即使你沒違法他也會說吵他睡午覺如果你有申請裝修許可至少他沒法去舉報你而且證明你是合法施工....他無可奈何....剛剛少標明台北市規定所以編輯增加....
你自己去調圖出來看房屋使用執照上有原始完工圖你看一下跟現在的有無差別假如差別大到連二次施工都無法混過去就建議快去敦親睦鄰去(讓他們不要直接1999報案)並且施作時小心謹慎因為硬去申辦可能結案時還是會"搬石頭咂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