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
A: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也就是說:扣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其餘均歸類為 室內裝修。
住戶若違反室內裝修相關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A: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一)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者。
(二)室內裝修之設計、施工,非委由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者。
(三)室內裝修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或消防設備者。
(四)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
簡單說:若是裝潢沒申請被檢舉,直接從6萬開始罰起,並立即停工,補照流程大約2星期-1個月。
別忘記一米二以上之隔間功能的設置行為也算是在應申辦的範圍內
而且是包含以固定式木做 櫥櫃的設置區隔也算在內
(去年許多裝潢公司的人都有被公會請去講習 這是講師口頭解釋的說法)
2.
罰不罰 這就看運氣了
我是尚未聽過有稽查人員在街上抄人啦
但是遇過店面裝修完畢後
去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時
商業科的人跑去查這個地只有無申辦裝修許可
(當然沒有啦)
就開了一張罰單來公司之類的
但當時已經完工營業了 不知要如何罰停工
(我只管發包工程 完工後就不知結果如何)
但是心中還是嘀咕 ~ 哇!!新北市的公務人員真是了不起 還會部門間相互勾稽喔!!
至於
住家罰不罰
裝潢廠商說這就是工地管理的問題
惹到很在意的鄰居
聽到聲音 看到廢棄物
可能管你有沒有申請先打1999
我是近日一個北市的店面在車水馬龍的大馬路上(捷運邊)
所以請人辦了一張作為護身符來貼
但是
在法規的管理行為中,是有相對牴觸的,也就是有下列施工行為,就應申請。
1.範疇定界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2.規範事項
(1)應申請審查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2)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英和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所以~ 是否要申請就端看屋主,被舉報罰款6~12萬,還須補申請。
不申請,請做好敦親睦鄰。施工業者若打包票"不用申請"就請對方畫押吧!
在藝術與價值之間作最完美的詮釋-----唐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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