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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購6年大樓裝修 總幹事提說管委惠要求提供室內設計圖 合理嗎??

各位大大:我提的分戶牆是其它住戶想要變更或拆除 但遭其他住戶反對 所以剛好我家在施工裝潢 所以他向管委會要求我們提供圖 他想看看我們的施工內容 但我的施工內容並沒有拆掉例如:分戶牆(法規所不允許) 僅將主臥室廁所推回原位 讓主臥成為長方形的 原屋主有將廁所外推 但也是木工的牆面並非水泥牆 只是我覺得為甚麼管委會是因某住戶要才要求圖 這樣對我們有點不公平 而且之前也沒住戶交過 我找的設計師也有建築師的執照 如果不行這樣裝潢 應該會幫我們申請吧!
prochatter wrote:
1.承重牆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這裡討論的是分戶牆,雖然有可能同時是承重或剪力牆作用,但要看結構設計而定

原來是樓主鄰居動分戶牆......那還真的可以不用鳥他......他頂多只能拜託你借他們參考...
再說建商跟管委會點交時應該會附有完整的使用執照圖說才對,叫他們自己去看就好了
是鄰居要動分戶牆 住戶都反對 只是剛好我们新搬入要裝璜 所以管委會特別來要圖 後來上週五有問設計師 他說為了不傷和氣 把圖給管委會看一下 是比較和氣的方式囉!

ki011901 wrote:
是鄰居要動分戶牆 住...(恕刪)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依"建築法"規定: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綜合上述法令規定,您的鄰居變更分戶牆,必需辦理變更使用,不論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分戶牆並不是不能變更,而至於分戶牆是否就是承重牆,這必需看當時建物設計時的結構計算書,是否有將該牆視為承重牆設計,如果沒有的話,則不屬於主要結構,但因為角色是分戶牆,所以依規定要辦理變更使用。至於您這戶,因為只要是六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就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所以只要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定義的裝修行為就必需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要是與當初竣工副本圖不一樣的地方,都要檢討,依您所述有變動廁所,這樣就有變動分間牆,我想您的設計師如果是開業建築師的話應該知道。而六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沒記錯的話好像是99年的事(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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