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011901 wrote:
是鄰居要動分戶牆 住...(恕刪)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依"建築法"規定: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綜合上述法令規定,您的鄰居變更分戶牆,必需辦理變更使用,不論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分戶牆並不是不能變更,而至於分戶牆是否就是承重牆,這必需看當時建物設計時的結構計算書,是否有將該牆視為承重牆設計,如果沒有的話,則不屬於主要結構,但因為角色是分戶牆,所以依規定要辦理變更使用。至於您這戶,因為只要是六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就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所以只要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定義的裝修行為就必需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要是與當初竣工副本圖不一樣的地方,都要檢討,依您所述有變動廁所,這樣就有變動分間牆,我想您的設計師如果是開業建築師的話應該知道。而六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沒記錯的話好像是99年的事(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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