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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這樣簽,可減少糾紛嗎


juices wrote:
我去看了一下,沒有看到合約書範本耶!不知是否漏看了...(恕刪)


你漏看了
滾輪往下拉
你就可以看到了


如圖示

以過來人來看,這份合約有簽只比沒簽好一點點點....而已

1.少了違約罰責.
工班要是作一天休五天,或者雙方有工程上意見相左而停工
沒有工期限制,根本拿他們沒辦法
約定材質被自意更換,必須要求更換回來或雙方同意折價

2.少了保固期間
ex.氧化鎂板往往要半年以上問題才會浮現,大理石裂造成漏水也是.
收尾少補速利康造成櫃子內部或木地板發霉顯現.
這都是要時間才能驗証品質
但發現異常時,其實已到了要花大錢才能復原的程度了

3.少了工程異動確認
如果工班要作任何跟原先約定內容不同的設作,都必須經雙方簽名確認
另外,要強調一下

承攬之"終止" 與 "解除" 有很大的不同

"終止"不能亂用,用錯字會造成官司勝與敗的兩種結果

真得發生糾紛要寫存証信時,寄出前一定要找專業法律人士看一下

很多字眼,不是上過選修民法就可以自己搞定的

恐龍法官不會因為你不是專業人士體諒你用錯字.

jjoy1 wrote:
滾輪往下拉


看到了,這個資訊很有用,我會再融入我的約中,非常謝謝你提供


yu928 wrote:
1.少了違約罰責


yu謝謝你的提醒

yu928 wrote:
另外,要強調一下承攬之"終止" 與 "解除" 有很大的不同

"終止"不能亂用,用錯字會造成官司勝與敗的兩種結果


因為我並沒有上過任何法律的課,其實這些都是素人的文字寫出來的,可否請問一下,若因設計師或工班落跑,那寫「終止」條約與「解除」條約,會有什麼不同呢?
juices wrote:
因為我並沒有上過任何...(恕刪)



真是難為業主還要自己訂合約。有空時幫你加加內容。我也不是法律專業,所以還是會錯誤解釋,大大參考就可。一般合約條款是“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般講甲乙方可以經一定條件(一個月前通知)而終止合約或部份工程,或許要補償對方損失。
而甲乙雙方違反合約之特定條款可以解除合約回復原狀或行使違約金權力。.

這終止或解除差異是有過失損害補償之不同。


故談設計約是用終止,談施工約就用終止或解除.

所以合約條款不是作文章,程序及專有名詞要審慎,同時公平才是合約的精神.

juices wrote:
「終止」條約與「解除」條約,會有什麼不同呢?...(恕刪)


我也非專業,但我曾因為工班施作錯誤且停工超過一個月而寄出存証信,誤用了「終止」二字,
變成責任在我,所有已施作項目都要計費.

至於二者有何不同,你可以參考
http://ivychangws.pixnet.net/blog/category/554627
http://tw.myblog.yahoo.com/jiundar_rechtsanwalt/article?mid=1365&prev=-2&next=1348&page=1

或 google 裝潢 合約 終止 解除

另外可以由這邊去索取,我看過內容很完整,但因為我不是作者,不能分享出來
http://blog.sina.com.tw/995diy/article.php?pbgid=36694&entryid=334980

原來大家講01上臥虎藏龍,真的是這樣,而且還是好心的虎與龍

tgkevin wrote:
真是難為業主還要自己訂合約。有空時幫你加加內容。


真的謝謝tgkevin願意再幫我看看合約的內容文字怎麼寫,

唉,台灣的裝潢市場實在太亂,許多人最後都是悲劇收場,不是好好的家變得亂七八糟沒辦法回,就是像跳進了錢坑一樣,沒完沒了;我覺得是約沒簽好的關係,所以才想自己寫個約,再請各位能人幫忙指點。

YU928:你找到的網頁資訊解釋得,你也是好心的虎與龍

yu928 wrote:
但我曾因為工班施作錯誤且停工超過一個月而寄出存証信,誤用了「終止」二字,
變成責任在我,所有已施作項目都要計費.


不過,我去看了一下你的連結後,照張律師的說法,不管是終止或解除,都是要算已經施工的部分的費用,

還是說,只要寫解除,就可以不必計費己施工的部分嗎?我覺得應該也是要付費的吧,但是有問題的部分,則可以「回復原狀或行使違約金權力(引用tgkevin的話)

ps.我很敬佩反裝潢詐騙這個網站,是初手裝潢的人必看之點





老實說
雖然有過悲慘經驗,但看了剛才的link,我自己也混滛了
只記得在法庭上,律師及法官曾經對這兩個字眼作了很多言詞答辯

但總歸一句,合約一定要簽,也要簽對的合約,但他只是護身符
找對的人作事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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