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kevin wrote:
這講到重點,以業主來...(恕刪)
其實所謂的合約,
當然是甲乙雙方合議出來的約定。
既然需要合議,
當然就沒有標準答案。
所以,
RAY只打算在這邊提供準業主們一些合約上該注意的部份以及討論合約內容的邏輯,
並沒有打算直列自己或是任何同業的合約條文。
雖然謝謝TG大的分享,
不過RAY個人覺得不討論邏輯而直接公佈條文,
以供為標準答案的做法有很大的爭議。
舉個例子來說:
tgkevin wrote: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依本合約經甲方採用之規劃、設計之圖樣,甲方為著作人並依法取得著作
權,其餘併案供選擇之規劃、設計之圖樣之著作人及著作權均屬乙方。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歸屬原則,
一般是甲乙雙方協議為之。
以RAY的合約內容來說,
則是包括圖面、影像、聲音等智慧財產權仍歸屬乙方,
而甲方則擁有非商業用途的使用權。
再譬如:
tgkevin wrote:
甲方認為工程有變更需要時,一經通知,乙方應即照辦。
(註:變更設計不含建築結構體之變更,品項面積之變換以不超過5%為原則)
這個部份RAY的做法是無條件改到死為止…
怎麼改都改不出甲方滿意的版本,
就直接中止合約。
這些不同的協議內容並沒有哪個方法對或哪個方法錯,
只是協議的內容不同罷了。
我想說的只是…
直接用『公佈標準解答』的方式來分享,
恐怕就邏輯上失之公允。
或至少換個方式說,
這並不是我在準業主系列裡想做的事。
不過話說回來…
tgkevin wrote:
戰爭,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之法令規章,徵
用任一方之工作場所或人員而致無法繼續履行合約等
↑這一段實在太屌了,
RAY從來沒想過室內裝修合約裡會有人列到戰爭、徵召這種內容…
實在忍不住要為TG大鼓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