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著作權法 第 49 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你要告T台,你的資深媒體人朋友侵犯你著作權幾乎不會成案
fsw437 wrote:http://law...(恕刪) 建議你還是投訴NCC吧!這件事其實對電視台比較難會有甚麼罰則,不過我認為不覺得麻煩還是投訴NCC吧就像妳說的是有關節目做假的狀況雖然行政程序有點煩雜,但是總是可以給自己一個公道畢竟媒體還是會怕NCC大刀亂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