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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 室內設計公司 一定要有 室內裝修登記證 嗎

yun5599 wrote:
84.8月修正建築法...(恕刪)


感謝~
想詢問一下~


我在網路上有查公司營業登記證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query01.jsp&ctNode=10818

任意查詢設計公司
營業項目有:
室內裝潢工程( 434011 )
油漆粉刷、壁飾(紙)張貼工程( 434012 )

a. 想請問這跟 "室內裝修登記證" 有何不同?

有幾種 case:
1. 需要 室內裝修登記證 & 營業登記證上面的營業項目
2. 以上兩種選其一

感覺這樣法律訂得很奇怪


b. 還是這兩種的適用範圍不同



(ps. 不好意思, 我之前一點概念都沒有, 我是剛剛才發現原來營業登記證會有說明 營業項目)



『室內裝修從業』指的是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建築師→設計業務
營建業→施工業務
室內裝修業→設計或施工業務

『室內裝修業』→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具備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從事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領有室內裝修登記證的合作廠商資料,可於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室內裝修管理/管理資訊欄查詢!
我覺的這個東西真的是好運壞運看個人.....
營業登記比較重要...

室內裝修登記證主要是在做公共工程或公共空間變更使用的簽証查核用,
實際上是不是需要,我想看你自己的想法,如果你很介意,你就找一家有登記的


varg wrote:
我覺的這個東西真的是...(恕刪)


謝謝大家的幫忙 ~~
我會這麼猶豫是因為, 我前前後後也找了不少家設計師
比較滿意的就是這家,
其他家覺得落差比較大,
如果要放棄, 要面臨重找的問題, @@
不然就是要走 家徒四壁風 啦 ^^

不過我也自己知道, 如果現在退一步, 可能過沒多久就換成我在 mobile01 上 post 抱怨文了.. :p
您可以找您滿意的設計師做設計
再找有裝修證的公司來施工呀
記得幾件事就比較不會出問題.....

所有使用的商品的等級品名都請他在估價單標出來...工資和工項也要標清楚..
如果看不懂估價單,就請設計師給你設計圖或請他把相同的東西的照片給你看確認過...

施工過程,有和你認知不一樣的東西,就請設計師解釋,別太相信同級品這種事...

所有施工都請參與,至少施工前中後,都照相留存...不懂有疑問的地方就問,問工班問設計師都可....
不要一直把猜疑留在心中,這樣施工不管怎麼做,你都會覺的心裏面怪怪的....

付款的方式先談好,該怎麼付就怎麼付,別心軟.....也別惡意扣款...
如果你要把設計和施工分開,你可能會被賺二次管理費或利潤,這個也要心裏面有底,
而且設計或施工介面出問題,你會沒辦法去分辨到底是哪方面的問題,因為你了解的不夠....

在法律上;
現在沒有「設計師」只有「建築師」
有的人會說他有「設計師」執照;注意那是不是政府發的?
是「技術士」還是「設計師」?
在法律上;「士」與「師」差別很大。

在法律上;也把「設計」與「施工」分開的
如一般,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營造廠負責施工。

如果你找設計師,幫你設計房子
設計師有沒有「室內裝修登記證」根本沒有關聯
因為設計師是負責設計。
而「室內裝修登記證」是規範施工單位的。

如果你要給設計師統包。
你可以要求設計師要幫你找有「室內裝修登記證」公司來承包。
es_mato wrote:
在法律上;
現在沒有「設計師」只有「建築師」
有的人會說他有「設計師」執照;注意那是不是政府發的?
是「技術士」還是「設計師」?
在法律上;「士」與「師」差別很大。
...(恕刪)


基本上法律上也沒有定義"美容師" "美髮師" ....等,
在社會上常使用的一些職業稱呼,
"設計師"也不單純使用在室內設計行業,
平面設計,工業設計,美容美髮業....很多都會被稱作設計師,
要以國家考試來定義似乎在此不是問題的核心,
室內設計業目前是只有內政部營建署發放的乙級技術士證照沒錯,
要說這證照無用,也是事實,
但是在北高二市,一個營業的商業空間,
沒有室內裝修登記證的業者設計與施工,
是沒有辦法順利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


另一個事實面,
就是建築師公會的杯葛,
以及室內設計業有另一群人想另立山頭,
建立另一種證照制度,
所以才會變成現在這種莫名奇妙的情況,
學校教育者也不支持學生去取得現有的合法證照,
反倒讓制度雖在卻無人遵守,
搞成消費者分不清楚貼壁紙的裝潢行與真正做室內設計的有何不同,
其實就是利益分配還沒搞定罷了,
大家都想當老大~






新聞有報導過,一元可以開公司
這新聞相信很多人有注意到,但它同時也一併修改了很多條文

商業登記法改了一大半了,很多證在今年開始都沒有了。
過去有證就算合法,所以十年前監察院就建議行政院要登記與管理分開,著重管理;以免相關登記證被用於詐騙。

商業法、衛生管理、建築法.... 等法令也開始配合有修正案提出了

行政院
98年3月12日
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 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es_mato wrote:
在法律上;現在沒有「...(恕刪)



這樣我了解了 ^^

感謝大家的相助 ~~
mobile01 真是高手如雲 *^_^*
再次感謝大家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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