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mad4816 wrote:此賣家是有公司立案的...(恕刪) 建議備齊文件流、資金流證據,檢附具體事證具名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以上事證再備一份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洗錢犯罪。
有公司登記還要進一步檢視資本額及成立日期,合約只能說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前面說過,跟小公司交易一定要有履約保證,要有第三方擔保或開立銀行保函,提醒大家不要輕信別人~Supermad4816 wrote:此賣家是有公司立案...(恕刪)
在臉書經驗還是有很多優良可靠的賣家。這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也真的防不勝防!只能說倒霉了。只要別人有心要用不正當的手段,縫都能鑽。若能從法律修正下手詐騙罪的刑罰,或許詐騙事件也不會那麼頻傳。整個社會已經到了詐騙無恐不入的氛圍。 john3671 wrote:這種事件再 F...(恕刪)
Supermad4816 wrote:1/18日中天新聞採...(恕刪) 歡喜搬新家,一家人坐在地上?我以為是在搞笑,說來真的很心酸,想必樓主一定很自責,希望您不要太難過,相信詐欺犯一定會有報應的;也希望蔡政府儘速執行死刑犯槍決,畢竟已經執政2年了,還是零槍決,亂世要用重典啊,才能有效嚇阻犯罪,維護治安,保障民眾生命及财產安全。
Supermad4816 wrote:瞭解。謝謝提醒!已經...(恕刪) 台灣政府現在很怕被國際認為是洗錢國家,檢舉洗錢會很重視, 逃漏稅是洗錢前置型犯罪,政府會很重視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20000301-260205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2549344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第7款就是逃漏稅。洗錢防制法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非常同意,亂世需要重典。就像新加坡一樣!台灣已走到亂象紛源,太講究人權,反而造成更多的異象。外國也很重視人的權利,但也沒像台灣這樣,有點講究的太過了!jacktung wrote:歡喜搬新家,一家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