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tw wrote:
看兩邊的說法,似乎問題出在請第三期40萬款項時,業主只願意給20萬,因為覺得工程做的不到相對應的程度,而設計師認為有到這個程度所以建議提鑑定委員會鑑定,但業主不願意 (會落到這地步不知道是不是工程中溝通上出了問題)
問題來了,其實業主不願意照合約走理由是因為覺得做不到相對應的工程,其實提鑑定委員會是比較合理的而不是自己判斷工程進度來給錢
而設計師覺得請第三期款項40萬是合理的,怎麼會屈就收了20萬後,然後後來就停工沒再做了?? 應該堅持照合約走不然請鑑定單位鑑定
還是有更詳細的關鍵點??
(恕刪)
我覺得開始對兩造都有疑問而不去斷定真相,是進步的作法
很高興能有這樣轉變,不過為免公親變事主
不妨站在一邊靜觀其變,兩邊都想利用平台發聲做自己有力的支撐
說穿了不都是有目的,誰對誰錯法律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