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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謝謝!!

剛剛認真的把kelly小姐的文章讀過一遍,
身為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的我真的很痛心,
居然會有這樣的所謂設計師存在。

我們一般在與業主簽約時,
最多最多是在工程進場當天,
才會請業主匯20%-30%的頭款,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能夠厚臉皮的說要在開工前就拿這麼多金額!
利用業主的誠意來詐騙?!悲哀的詐騙師!

希望kelly小姐的家能夠趕快完成,
之後不要再遇到這種敗類!
tktk0624 wrote:
各位大大我又來了,努...(恕刪)


不會吧~
透天厝是沒保障?

還有是哪家高雄廠商 快密給我吧~
怕中招呐~
謝謝
太扯了
我自己是設計師
真的無法忍受有人這樣破壞同行的名譽 和傷害無辜的業主
連在大家認為黑心的大陸 都不見得有這種事情
我自己的家是在大陸隨便找些民工配合我的設計裝修的
也沒有這麼不負責任
真的是太過分了!!!!
























ggtest wrote:
大大的制服有出租服務...(恕刪)

制服各大成衣場都有在賣~~
幹麻要租制服??我整個人都租給你更好用,不過要明年2月以後喔,現在當兵中~~~
看到這篇突然想到半年前開第一次住戶大會的時候看到一個住戶在狂發宣傳DM說設計師捲款跑走,
就是大衍的楊XX, 那時想說會不會是惡意的所以也沒特別理他..
沒想到............
tommydanis wrote:
制服各大成衣場都有在賣~~
幹麻要租制服??我整個人都租給你更好用,不過要明年2月以後喔,現在當兵中~~~...(恕刪)


哈哈, 他要的是有"工安"兩個字的衣服. 其實有個簡單的方法,
就是在不常穿的襯衫or外套上繡上"某某謀公司衛生安全" 或是 "工安" 字樣.
(如果tommydanis大可以的話, 照一下衣服貼上來, 當作樣式)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與言論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使用該資料與言論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edance wrote:
這個太厲害了!!我朋...(恕刪)

基於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最高原則:業主與承攬商有預防工安事故的共同責任。

在怎樣的強調與業主無關的私約條款訂定如果遇到下列情形,業主不可能不會完全無責任...

民宅整建工程發生職災,承攬商無法負擔時業主需負擔連帶責任:
1.因屋主指示的營造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因為業主本身有「指示權」,須就其指示的錯誤或不當行為負責。
依民法第189條之規定,定作人(通常就是業主或房屋所有人)之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致承攬人(例如土木包工業者)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主文)。

3. 因營造行為之過失致他人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因營造行為之過失致人於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規定在刑法第276條第1項。

承攬商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應就其自己的裁量行為,自行負責。不過,鑒於推諉卸責,乃是每個人的天性,因此工程案件,萬一釀成工安事件,究竟屬於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有時候並不容易分辨清楚...


太誇張了..看到手都會發抖...太令人生氣啦!!!!
明彥 wrote:
哈哈, 他要的是有"...(恕刪)

是制服上有臂章啦,我制服不繡名字是因為會招來橫禍...不過離職繳回去了,我找找應該還有照片,不過都是中鋼適用的.晚點再貼上來
真是惡質的設計師
花了點時間看完K大大的部落格

除了火大還是火大 這種惡質的金光黨

還是需要大家公布此類的消息來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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