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表明立場與請求取款而寄了律師函,樓主不妥協才同意減價驗收,真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工程費用也不低,好奇都沒有其它利潤來彌補這小錢嗎
就算真的沒其它利潤,就當作是一次寶貴經驗,往後可在其他業主的合約上都註明清楚
學到的就是無價的經驗與專業的能力,這真的是一年接案70多件的設計公司嗎
至於護航的那位就更可笑了



Ronniekuo wrote:
不知道哪裡跑出來的噗(恕刪)
sun6713_sun6713 wrote:
4.別人要去處理問題不讓人家去處理又不付尾款,被欠錢還不能找律師,這是甚麼歪理!!!惡霸???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