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為什麼鄰居都想密封工作陽台..冏..這不安全吧

0936010 wrote:

綜上,除非管委會規約禁止陽台加窗,陽台加窗仍作陽台使用者,是沒問題的。


新北市違章FAQ

一、有關陽台上違規加窗: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主政
⋯⋯。⋯
2、仍作為陽台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視其規約是否訂有變更外牆限制,始能按規約制止裁罰,

...(恕刪)



(這段怪怪的,怎麼綜合出來的
陽台上違規加窗:拆
仍做陽台用的不是指加窗。怎麼看出來可以綜合以上可以加窗)

內政部曾於民國63.11.20.函釋,表示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但該函釋於民國91.9.3.經內政部公告廢止
nwskier wrote:
國外建商比臺灣建商好多了,設計時就會考量整體問題。比如交屋時,冷氣都已裝好、電動陽臺遮陽簾也裝好、熱水器也裝好等等,每一戶都統一。臺灣建商最大的問題就是沒設計洗衣橱間。洗衣橱間其實不怎麼佔室內面積,洗衣機烘衣機上下疊,根本很省空間,不用時關起來看起來就像衣櫥一樣。臺灣空氣這麼差,低樓層的衣服曬完就先沾灰塵,高樓層風大也不適合陽臺曬衣,應該統一設置洗衣橱間,預留瓦斯管線跟220伏給烘衣機使用,預留冷熱水管給洗衣機使用。陽臺就是用來移情養性,放戶外桌椅,放些植物等。

台灣建商在蓋房子的時後,就沒有洗衣間的觀念,對他們來說,後陽台就是所謂的洗衣間,你怎麼麼辦....
台灣人就是一種..我買的房子,有什麼不可以

鄰居才剛把我們這排透天的景觀加裝一個像是鴿子舍的五樓大鐵窗,還連接到四樓
最近又一家改二樓外推大露臺
只能說,改不了自私的心態而已
當初買房子大家都看上建商說不能更改外觀
結果買了還不是,產權是我的,我家的事,關你屁事
安不安全從來都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之一XD

內政部曾於民國63.11.20.函釋,表示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但該函釋於民國91.9.3.經內政部公告廢止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裡要點」第10點
附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裡要點」第10點條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裡要點』第10點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與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懶兔婷 wrote:
(這段怪怪的,怎麼綜...(恕刪)


多PO 山山山山山山
懶兔婷 wrote:
(這段怪怪的,怎麼綜合出來的
陽台上違規加窗:拆
仍做陽台用的不是指加窗。怎麼看出來可以綜合以上可以加窗)(恕刪)


怎看不出來,那我在紅線標一次

有關陽台上違規加窗: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主政
(一)外牆拆除者:依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執行,限期恢復外牆,否則執行拆除。
(二)外牆未拆除或已恢復者:移由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裁處
1、作為居室使用:依違規論處,限期恢復使用、逾期罰鍰、按月累罰、若再遭檢舉查獲,並依裁罰基準處理。
2、仍作為陽台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視其規約是否訂有變更外牆限制,始能按規約制止裁罰,無管委會或無規約限制變更外牆,則無相關規定可以處置。

綜上,用白話文,陽台加窗違規,但外牆未拆除,且仍作為陽台使用,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若無管委會或無規約限制變更外牆,則無相關規定可以處置。(改由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負責,非拆除大隊權責)

所以社區想加窗或是不加窗,只要開會討論決議並列入規約中送市府備查即可。(加窗者,前提是不外推做室內空間) 這樣應該有看懂?? 怕外凸難看,那就參加管委會活動,統一規格顏色不就得了?

重申建議如下:既然現在是公平正義的民主時代,自己的陽台自己爭,請參加管委會活動,投票表決立案,將陽台加窗設為禁止項目。

蜜絲特 wrote:
台灣人就是一種..我買的房子,有什麼不可以

鄰居才剛把我們這排透天的景觀加裝一個像是鴿子舍的五樓大鐵窗,還連接到四樓
最近又一家改二樓外推大露臺
只能說,改不了自私的心態而已
當初買房子大家都看上建商說不能更改外觀
結果買了還不是,產權是我的,我家的事,關你屁事
安不安全從來都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之一XD


沒錯

安不安全從來都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之一

美不美觀從來都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之一

法不法規從來都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之一

自以為的小方便才是他們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的確,其實不管遮陽還是做成曬衣間
鐵窗&採光罩都算是違建
所以我們後悔也來不及啦
就等著拆吧
就因為這樣,我才說樓主什麼都不打算加裝很好啊
免得到時候大家互相檢舉來得好~
沒違建,就不用擔心人家為難你嘍
謝謝,

我又認真的再看一次..原來我將全文全都分段了.
但也發現,這個內容是用舊的公告,可能新北市認為這是公寓外觀來處理...
是否檢舉違規(章)是個人的道德修為,自己是否違規(章)是個人的法治修為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但是縱觀全台何處沒有違規(章),這是顯示出國人的普遍社會行為,又或是法規從嚴執法從寬順應大部份民意,至於自己本身如何做為端看自己的決定。
自己可以儼然是正義使者,全面檢舉或特定檢舉違規(章),但有可能失去鄰里和諧與人際關係,可以自己衡量。
若從法規是否合於現實來看可能會比較務實但肯定是曲高和寡,陽台或窗台突出面積是否計入容積率計算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從法定停車位的面積計算是算實際可用室內活動的面積(公設陽台面積不列入),但是現行建築物登記是含公設與陽台且買賣計價也是計算在內,在為了讓CP值極大化,自然就會衍生違規使用的情況,至於安全問題那安裝鐵窗才是安全的最大隱憂啊,而且太多實際案例一再發生,但也沒立法全面禁止只能自我約束。
所以樓主這個問題終究只能靠自我約束去實踐了,就算你有心全面檢舉政府也無能力或財力全面拆除。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