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廚房設計與消防法規

目前的消防法規 50M以上大樓要求廚房加設防火門作為消防管制區域劃分
不過裝潢上設計建議作開放式 雖然建商交屋時告知不可拆除防火門, 但就連樣品屋也是這樣設計...@@

開放式廚房似乎已是現代裝潢風格主流之一
若後續有大樓的消防檢查,會檢查到私人住宅內嗎?
這樣一檢查到不就要打掉重練?
目前已知新大樓有幾戶已經是作開放式廚房....好像大家都沒在管...

有經驗的大大們能分享點經驗? TKS


2015-12-29 13:27 發佈
親戚她是這陣子在台北市區整修,她也是做成開放式廚房
不過她是在六樓(總樓層12樓)
設計師還有配合的建築師來申請裝修許可也都沒問題
希望可以提供你參考喔
謝謝分享~ 請問有大大在新北市的經驗嗎? 感覺越瞭解 似乎越覺得複雜 眉角不少~
真的要這樣跟老天對賭 ? 偷偷告訴你個小秘密 ,如果你偷偷敲掉你家一小面承重牆 ,大樓也不會馬上垮掉 ,運氣好的話幾十年都好好的 ,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你家查 ,但是真的出事了 ,後果差很多 。

你家廚房失火 ,有照規矩來的話,這屬於意外保險會理賠,但是如果你當初無視法規 ,偷偷變更設計,出事了 的話 ,絕對沒有一家保險會賠的 ,而且除了民事訴訟 ,還會有刑事訴訟 ,請注意安全這事 ,你不是在跟政府賭 ,而是在跟老天賭你自己與你週遭人的生命安全 。
一棟樓少則數十戶, 多則上百戶, 我重視安全 所以照規矩來,但其他戶若不遵守, 對我們卻也沒保障....
是要當好鄰居還是當間諜......
都沒個完美的答案

arany wrote:
不過裝潢上設計建議作開放式 雖然建商交屋時告知不可拆除防火門, 但就連樣品屋也是這樣設計...

樣品屋…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五十m的話…沒差。


arany wrote:
開放式廚房似乎已是現代裝潢風格主流之一

之一?也沒錯啦…
反正也只有"開放式"、"半開放式"、"獨立式"三種選擇,
所以雖然目前還是最少消費者採用的設計方式,
但是…三分之一嘛…說它是主流之一,
好像也沒錯。


arany wrote:
若後續有大樓的消防檢查,會檢查到私人住宅內嗎?

理論上比較難,
大部份消檢都是針對大樓公共空間、公司行號、商業空間。
住家由於很難要求住戶配合,
所以消防單位也不大會強求。

不過話說回來,
風險最大倒不是日後的消檢,
而是在樓主施工的期間只要被檢舉,
應該就會被勒令停工、要求復原。


arany wrote:
目前已知新大樓有幾戶已經是作開放式廚房

1.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50m的話…沒差。
2.十六樓以上或地板離地超過50m呢?不要用燃氣設備就好了…

話說其實法令沒有不讓你做開放式廚房: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是的,法令只是不讓你做開放式的燃氣設備。

也就是說,不管樓主要用電磁爐、電陶爐、IH爐、黑晶爐……
只要不是燃氣設備,
就沒有這個問題。

bigpiz wrote:
1.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50m的話…沒差。
2.十六樓以上或地板離地超過50m呢?不要用燃氣設備就好了…


內政部101.9.28台內營字第1010808746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合先敘明。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第2項)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是高層建築物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或樓層未達16層部分設有燃氣設備,均應依上開第2項規定辦理。本部營建署前以95年8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6269號函示「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部分之住宅使用燃器設備之空間,自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依規定與其他部分區劃分隔。」有關建築物依本署95年8月8日前揭號函辦理者,如已領得使用執照,因其處理程序已終結,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不受本函之影響,如於101年9月28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參照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之立法精神,仍得依本部營建署95年8月8日前揭號函辦理;建築物於101年9月28日起申請建造執照者,高層建築物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或樓層未達16層部分設有燃氣設備,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經評定機構評定通過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如評定書另有要求設置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且樓層在15層以下部分使用燃氣設備之空間亦應區劃或採其他防護措施者,另依評定結果辦理。
如果你的設計師有請室內裝修許可,這部分政府應該就會審核了
可以就是可以,不行也是重新送案(修改不合規定的繼續送,不過還沒送以前給政府應該會先被消防士打槍,因為他們要簽名畫押)

消防檢查通常不會檢查到屋內,除非被檢舉

基本上走合法的就須要拍完成照片給政府,政府會抽樣稽查
所以......要走合法就是照規定走,沒什麼好說的

如果你根本沒有送審,那上來問這個好像沒什麼意思
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合法.......既然都沒合法,你還管消防法規???

沒事就都沒事,有事大概就是賠錢賠不完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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