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消防法規 50M以上大樓要求廚房加設防火門作為消防管制區域劃分
不過裝潢上設計建議作開放式 雖然建商交屋時告知不可拆除防火門, 但就連樣品屋也是這樣設計...@@
開放式廚房似乎已是現代裝潢風格主流之一
若後續有大樓的消防檢查,會檢查到私人住宅內嗎?
這樣一檢查到不就要打掉重練?
目前已知新大樓有幾戶已經是作開放式廚房....好像大家都沒在管...
有經驗的大大們能分享點經驗? TKS
你家廚房失火 ,有照規矩來的話,這屬於意外保險會理賠,但是如果你當初無視法規 ,偷偷變更設計,出事了 的話 ,絕對沒有一家保險會賠的 ,而且除了民事訴訟 ,還會有刑事訴訟 ,請注意安全這事 ,你不是在跟政府賭 ,而是在跟老天賭你自己與你週遭人的生命安全 。
arany wrote:
不過裝潢上設計建議作開放式 雖然建商交屋時告知不可拆除防火門, 但就連樣品屋也是這樣設計...
樣品屋…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五十m的話…沒差。
arany wrote:
開放式廚房似乎已是現代裝潢風格主流之一
之一?也沒錯啦…
反正也只有"開放式"、"半開放式"、"獨立式"三種選擇,
所以雖然目前還是最少消費者採用的設計方式,
但是…三分之一嘛…說它是主流之一,
好像也沒錯。
arany wrote:
若後續有大樓的消防檢查,會檢查到私人住宅內嗎?
理論上比較難,
大部份消檢都是針對大樓公共空間、公司行號、商業空間。
住家由於很難要求住戶配合,
所以消防單位也不大會強求。
不過話說回來,
風險最大倒不是日後的消檢,
而是在樓主施工的期間只要被檢舉,
應該就會被勒令停工、要求復原。
arany wrote:
目前已知新大樓有幾戶已經是作開放式廚房
1.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50m的話…沒差。
2.十六樓以上或地板離地超過50m呢?不要用燃氣設備就好了…
話說其實法令沒有不讓你做開放式廚房: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是的,法令只是不讓你做開放式的燃氣設備。
也就是說,不管樓主要用電磁爐、電陶爐、IH爐、黑晶爐……
只要不是燃氣設備,
就沒有這個問題。
bigpiz wrote:
1.十五樓或以下,地板離地不超過50m的話…沒差。
2.十六樓以上或地板離地超過50m呢?不要用燃氣設備就好了…
內政部101.9.28台內營字第1010808746號函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合先敘明。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第2項)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是高層建築物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或樓層未達16層部分設有燃氣設備,均應依上開第2項規定辦理。本部營建署前以95年8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6269號函示「地板面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部分之住宅使用燃器設備之空間,自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依規定與其他部分區劃分隔。」有關建築物依本署95年8月8日前揭號函辦理者,如已領得使用執照,因其處理程序已終結,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不受本函之影響,如於101年9月28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參照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之立法精神,仍得依本部營建署95年8月8日前揭號函辦理;建築物於101年9月28日起申請建造執照者,高層建築物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或樓層未達16層部分設有燃氣設備,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經評定機構評定通過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如評定書另有要求設置於地板面高度未達50公尺且樓層在15層以下部分使用燃氣設備之空間亦應區劃或採其他防護措施者,另依評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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