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否是在這邊發文,如果地點有誤請麻煩告知。
我家在上個月找了一間屋頂防水公司,做了屋頂防漏工程,
但是沒想到完工後,不到1個月,就因為下大雨,
屋內也下小雨,當下很錯愕的打電話給防水師傅,
師傅只是很淡定的說等沒下雨我在去幫你處理,
就這樣等了又等、催了又催,師傅終於在幾天後現身,
在我漏水地點的屋頂,又開了個洞,灌了一些黑色東西下去,
最後補上混泥土,我想說應該沒問題了,沒想到這次浣熊哥,
輕輕的掃過北臺灣....
我的屋頂又漏水了,這次漏的比上次更嚴重,水還順著電線管道,
流到了前面客廳的主燈,往下拼命的滴阿滴= =......
這幾次的漏水,讓我對師傅的手藝完全喪失信心,
所以提出希望師傅賠償的問題,一開始師傅只說了,要就讓他重新做
不然就來相告吧@@!
最後談判的結果,師傅同意簽本票賠償,我的問題其實在這邊
請問除了本票外,我還需要簽切結書之類的嗎?
亦或是需要至民事庭公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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