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緣由
因家中牆壁壁面有多處斑駁掉落(壁癌現象),故委請處理壁癌施作廠商 (品成建材蘇先生,以下簡稱甲方)前來勘查,經甲方勘查後認定是浴室防水破裂造成臨浴室的兩面外牆滲水形成壁癌,故需整修整間浴室後,再處理壁癌部分。
附圖(外牆壁癌情形):


另家中由於陽台窗戶老舊,經甲方勘查後,確認可一併更換,甲方於丈量浴室和陽台窗戶後,於102年6月12日提供估價單一及名片:


二、 本人(以下簡稱乙方)與家人經過討論後,因聽信甲方下述三點,決定施作:
1. 聲稱其具有多年防水經驗,堪忍受達六級地震震動幅度仍堅固不壞
2. 同一社區中有其他鄰居也曾是甲方客戶
3. 可一併處理更換陽台窗戶
4. 保固期間達五年
5. 施工日期僅需一個禮拜即可
6. 該廠商地址臨近施工處,可減少施工往來後損時間
因此,於102年9月14日與甲方商定施作細節事宜(磁磚、衛浴用品細項),當天和甲方相約在台中市建材行挑選相關材料,甲方遲到30分鐘後宣稱無法前往,另派甲方助理洪女士(以下簡稱丙方)代為處理。在當天即選定所有一應材料,由丙方記錄並告知甲方,由於材料選擇與原估價單一有所異動,並須加入陽台鐵窗更換之估價,故乙方委請甲方重新填寫估價單於施工前交付給乙方。(在此之前,甲方曾三次前來勘查施工地點,均無遲到及失聯等狀況)。
甲方於102年9月16、17日來電與乙方商定開工日期定於102年9月23日,但遲遲未交付新版估價單,乙方多次去電並以訊息提醒,甲方宣稱開工前必會交付新版估價單。
三、 時至102年9月23日開工當天,甲方本人姍姍來遲,經乙方提醒,仍未交付新版估價單,但開工在即,只好請甲方先敲下兩三片磁磚以示開工。甲方宣稱102年9月24日早上9點必可開工,但時屆102年9月24日早上九點,僅甲方委託的拆除工劉先生一人到場,乙方尚未收到新版估價單,故要求甲方立刻到場交付估價單後才可正式全面拆除浴室,甲方虛以委蛇,直到102年9月24日下午3點才把新版估價單(估價單二)送達。

四、 甲方於拆除浴室時均未到達現場。拆除工作於102年9月26日結束。甲方於102年9月23日告知乙方頭款匯款帳戶及頭款金額,乙方於102年9月27日匯入50%頭款新台幣55250元至丙方帳戶(郵局帳號******* ***5571),經三方確認無虞。但交付頭款後,接下來要進行的防水工程卻一直無預警、無限期施工。甲方也呈現半失聯狀態。乙方多次去電並訊息連絡要求盡快施工,但甲方八成以上未接電話、關機或無回應,只好改去電並傳訊丙方代為傳達,丙方也僅告知”會再與甲方溝通”,乙方無奈只好持續去電丙方以道德勸說。多番催促後甲方直至102年10月8日才開始進行防水工程(共停工11天)。
(圖04-01:拆除後102年9月27日到10月8日中停工狀況)

防水工程進行狀況是,每天僅進行2小時,進行至102年10月12日又再度開始無預警、無限期停工。
(圖04-02:二度停工102年10月12日至今的狀況)

甲方至102年10月14日才表明訂購的磁磚缺料,須等候磁磚工廠燒製完成後才可繼續進行工作。乙方無奈,只好繼續等候。
五、 至102年10月28日乙方皆獲建材行來電,說明施工所需材料已經到齊,可繼續施工(已停工16天),乙方當天即去電告知甲方請求復工,但甲方手機由丙方代接,甲方在旁請丙方代為回覆會再通知復工時間,自此之後再無下文,無論乙方多次去電或訊息連絡,甲方都再度失聯。
六、 統整以上過程,乙方在實不得已的狀況下求助無門,只好計畫進行法律申訴程序,其主要原因為以下:
1. 施工嚴重延宕,經常性無預警無限期停工,嚴重違反估價單上所議之施工日期。(甲方宣稱整體工程只需一個禮拜,但乙方顧及施工狀況,特給三個禮拜為期,甲方卻無視於約定期限,擅自停工並失聯)。施工地點為乙方自宅,因甲方擅自的擅自停工失聯,造成乙方多方不便,即使不斷告知甲方和其助理丙方,仍不獲妥善回應。實屬惡極。
2. 擅自加價。乙方與甲方已商定施工內容與價錢,但甲方於102年10月4日告知乙方陽台窗戶部分無法施工,若要施工需另加新台幣五千元正。若乙方決定不施作陽台窗戶部分,僅退款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另甲方所施作之防水工程,施作面積並未達浴室壁面面積之一半,有偷工減料之嫌,乙方要求甲方將整體區域施作完成,甲方借故推拖,並要求須再收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正。


3. 惡意失聯,欺瞞,蓄意欺騙消費者,有詐欺的嫌疑。乙方承諾由甲方施作工程後,便經常無故停工,並沒有事先告知。經查證,甲方所經營之台中市”品成建材工程行”並沒有統一編號,乙方曾要求開立發票或給予統一編號,甲方都藉故加價予以婉拒。另簽約時乙方曾要求到該公司現場進行簽約工作,但甲丙雙方皆借故宣稱公司凌亂無法前往,後經乙方至估價單中公司地址勘查,發現並該處無此公司。
七、 目前後續狀況:
1. 10/31早上寄發存證信函至甲方登記場所及丙方住所,下午兩點多接到丙方來電,並告知丙方已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合約並要求賠償。甲方在電話旁破口大罵,並且丙方轉告乙方可逕行提告,口頭上不乏威脅、怒罵等詞語。當日傍晚六點多甲方傳來一封簡訊,內容如下:
“工期時日已久,請於24小時期限內以簡訊回傳並確定你所挑選的磁磚和確定的施工時段和時間,不得再行變更(施工為期12天,約96小時工時),並以簡訊回覆,違期視同放棄。品誠建材工程 04-2****** 蘇R. “
問題是,乙方在開工前已選定磁磚、用品等種類,並由丙方紀錄轉告甲方(乙方還曾特地簡訊明確告知甲方),而工期亦在開工前便已明定,並妥善告知本社區工作時間為非假日早上九點到十二點,下午二點到五點,(以上內容均有人證),甲方至此還無端耍賴,可謂毫無悔意。
2. 品成建材工程行所標示的地址,經現場查看後,確認並沒有這家店。該處現址是一間茶葉行。隔壁鄰居也說,從來沒有開設過建材行。詢問現址的茶行老闆,老闆坦承該處只是”借”地址給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