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業主系列第一集:準業主該做的功課
準業主系列第二集:從參觀工地可以看到的細節
準業主系列第三集:在第一次會勘之前該準備好的需求資料
準業主系列第四集:從會勘與簡報中可以看到的細節
準業主系列第五集:如何與你的設計師洽談裝修預算
準業主系列第六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分開簽好?還是合併簽比較好?
準業主系列第七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1/3
準業主系列第八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2/3
準業主系列第九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3/3<<完結篇>>
話說關於設計合約的注意事項,
寫著寫著又逼近六千字大關,
還是辛苦各位看倌們慢慢看囉…
關於設計合約中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上一篇共通的內容所有項目,
都應該要明載在設計合約中之外,
設計合約中要注意載入的項目還有:
1.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的義務很簡單,依合約內容付款。
(這句好像是廢話)
甲方的權利更簡單,要求乙方畫出自己喜歡的設計圖;
(這句好像還是廢話)
而乙方的義務當然主要在繪製設計圖,
(廢話中的廢話)
不過如果甲乙雙方擔心有爭議的話,
也可以順便附加明載其他的附帶服務,
譬如是不是會陪同甲方出席建商的客變會議、陪同家方選購家具等…
乙方的權利呢…
最需要在合約中載明的就是日後監工費的收取方式。
常見的監工費收取方式通常是下面這三種:
A. 依工程施作時間,按日計費。
常見的行情是一日500~2000之間。
B. 依工程施作總金額,按比例收費。
常見的行情是依工程總金額的3%~10%
C. 甲乙雙方直接商定一個監工費的金額。
這就很難講出常見的行情…
這裡講的監工費用,
當然是指乙方僅承接設計,
而不涉及工程的承攬。
如果設計案完成後乙方同時也承攬了工程,
這時候再來收取監工費…當然就有球員兼裁判的爭議,
不過這個我們留到下一篇工程合約再來討論,
暫且按下不表。
2. 乙方提供的圖面內容:
其實乙方的服務不僅是圖面而已,
如果涉及到預售屋客變的話,
乙方應該還要提供配合建商召開的客變協調會議;
如果涉及到結構異動,
乙方也應該提供代為申請相關執照等…
不過,
就正常的室內設計合約來說,
圖面通常是設計合約最重要的履約標的,
所以我們還是把重點放在圖面上。
為了避免糾紛,
設計合約中,
應交付的『必要』圖面當然要寫清楚,
才有履約的依據。
這裡我們不談細部的大樣,
只列出一個室內設計合約中『至少』應該提供的圖面,
以及每張圖的最小比例尺規範:
a. 平面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100分之1。
b. 隔間尺寸圖:比例尺不小於200分之1。
c. 天花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100分之1。
d. 燈具迴路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200分之1。
e. 電源插座、弱電插座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200分之1。
f. 立面圖:比例尺不小於50分之1。
g. 其他完成本工程內容所必要需求之圖面。
上面指的只是『至少』應該要具備的圖面,
實務上還會常見到的圖還有磁磚計劃圖、配色計劃圖、給水管路圖、排水管路圖、高程計劃圖、消防計劃圖、空調配置圖、排煙換氣設備圖、各部施工大樣圖…等圖面,
而應交付多少圖面…
講得白一點當然也跟支付的設計費很有關係。
設計費收得多,圖面就該給得更仔細一點,
這應該是很合理的常識。
所以…其他的圖面是否應該要求設計師繪製甚或列入合約,
就請各位讀者自行勘酌囉。
PS.為了怕有讀者誤會,
特別附註一下…上面說的比例尺『不小於』,
指的當然是分子可大不可小,
而不會是指分母。
也就是在上述的平面配置圖規範下,
50分之1的比例尺是可以的,200分之1就是不行的。
PS Part II:上面的比例規範,
有部份是真的有法令規定,
也有部份僅是RAY個人的建議,
屆時如果有官方的合約範本出來,
還是請大家參照官方範本為宜。
比例尺的規範指定,
當然是為了避免消費爭議。
由於部份設計公司不一定會提供設計圖的電子檔,
而且大部份消費者就算拿到電子檔也不一定懂得如何操作,
所以通常履約的方式都是紙本圖面。
在只有交付紙本的狀況下,
有少數不肖設計公司也許因為接不到工程或其他考量,
故意出一份比例尺極小的圖面交差惡搞。
圖面乙方是全部交稿了,
但是師傅看著『小巧精緻』的圖就很容易眼花繚亂,
顯然難以施工。
加上工程中如果遇到圖面未明示的尺寸時,
(會惡搞的設計公司,尤其喜歡出這種沒有明示尺寸的圖…)
師傅們都會自行以比例尺丈量、換算。
這種時候,比例尺愈小,換算下來的誤差就愈大。
所以,在合約中對圖面的比例尺做出至少上述的規範,
對消費者來說是比較有保障的。
以下大致說明一下上面說的各圖面的定義:
平面配置圖:簡單說就是由上往下俯視所見的整個平面圖。
所謂的俯視,通常的定義是由地面算起150cm高度往下看。
也就是只需要畫出高度低於150cm的物件。
隔間尺寸圖:標註各空間的隔間牆長度、厚度、高度。
當然,如果是隔間無變動的狀況下,
這張圖是可以不用畫的。
天花配置圖:也有人叫天花造型圖。
簡單說就是和平面配置相反,
由150cm的高度往上看,
將天花的造型、樑柱位置、高度畫出來並予以標明。
當然…在有設計天花造型的狀況下它就是有必要的圖面,
反之就可以不用列入合約。
燈具迴路配置圖:畫出全室的開關位置、開關高度、燈具位置、燈具迴路。
電源插座、弱電插座配置圖:畫出全室的牆面、天花的電源、弱電插座位置及高度。
立面圖:所有造型牆、櫥櫃的立面圖示。
換個說法,
也就是畫出這些造型牆、櫥櫃的正、側面。
上面這些所有的圖面中,
大多數圖面都是一層樓只繪製一張,
只有立面圖的數量會不一定。
原則上只要不是直接買現成的規格品家具、設備,
而需要讓現場或工廠的師傅來按圖製作的部份,
都應該要出立面圖。
理論上以立面圖的精神來看,
當然是最好可以畫到所有立面都看得到,
也就是連空白的牆面都繪製出來的意思。
不過…回到上面的老話,
這也要看設計費支付的金額來決定。
以實務狀況來說,
目前台灣通常是規模相當大的設計公司,
會將圖面提供到全室立面的程度。
而一般至少應該要繪製出的圖面,
當然就要包括所有具有造型設計的物件、設備,
以及各櫥櫃的門片抽屜分割、櫃內五金標註、材質指定。
立面圖因為呈現的東西很多,
所以尺寸的標註也是一門學問。
一般設計師多半以重點尺寸標註,
免得整張圖面佈滿了標註線,
師傅看到頭就暈了。
不過也就是由於這樣,
圖面上就一定會有沒有標註到細部尺寸的部位。
然而要標註得詳細到什麼程度,
其實沒有所謂的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設計師想要惡整業主的話,
只要圖面上有標明比例尺,
就是一張合規範的施工圖。
就算圖面上完全無尺寸標註的文字,
理論上師傅還是有辦法丈量、換算、施作的,
所以我們也不能說這張施工圖不合格。
所以收到圖之後,
建議是自己要花點時間看圖,
看過之後,
將自己覺得標註不足的部份提出來直接詢問,
請設計師補標註上這些部份,
或是有必要的話就繪製出局部的施工大樣。
其他完成本工程內容所必要需求之圖面:
譬如設計案涉及預售屋的客變,當然就會需要客變相關的圖面;
譬如設計案涉及消防區劃的異動,當然就要附上消防區劃的圖面;
譬如設計案涉及結構的異動,當然就要附上結構精算的圖面。
這個部份就是看工程需求來決定。
除此之外,
很多消費者會問:『3D圖(或手繪的透視圖)算不算必要的圖面? 』
理論上由於施工圖的定義之一…就是要依嚴謹的比例繪製,
這樣施工人員才有可能依比例丈量、決定現場的施作尺寸。
而由於3D圖或是手繪透視圖具有遠近感,
也就是並不可能有標準比例的功能,
所以其實一般我們並不將3D圖或透視圖列為施工圖面,
它純粹只是提供外行人(也就是委託的甲方)用來參考用,
充其量只能稱之為一張示意圖,
所以大部份正常的合約中不會被列為必要的圖面。
說到這裡不由得想提一下…
近兩年台灣的設計業有個奇怪的狀況,
因為消費者喜歡看3D圖,
所以居然有設計公司標榜他們出的設計圖就是3D。
而施工圖呢?
居然就是3D圖加上一張平面配置圖,
(而且往往還是直接出3D軟體的平面配置)
或是草草加上三、五張立面圖就可以了事。
那麼…
師傅施工的時候怎麼辦呢?
就是直接把3D圖交給師傅,
然後讓師傅用『猜』的去做出『和3D圖差不多的比例』、『和3D圖差不多的位置』、『和3D圖差不多的感覺』。
這個部份RAY想特別提出來請各位準業主建立的觀念是:
付費請設計師畫圖,
自己有沒有辦法想像出未來的感覺固然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應該是這些設計圖有沒有可能實現。
所以,
畫出來的就應該是施工廠商可以依圖去施工的正式圖面。
如果需要3D圖當然可以另行要求,
不過…正常的施工設計圖面應當還是唯一的優先,
捨正常施工圖不要,
只要求設計師給3D就是捨本逐末了。
就用一個簡單的吧檯來當例子:
吧檯的正確定位在哪裡?
吧檯的尺寸有多高、多寬?
吧檯的結構如何釘製?結構採用什麼材料?結構的尺寸?
吧檯的面料採用什麼材料?顏色?型號?工法?厚度?
吧檯的龍頭、水槽採用什麼材料?顏色?型號?工法?
吧檯的哪個位置有冷熱給水?
吧檯的哪個位置有排水?
吧檯的哪個部位有110V的多大專迴的給電?
吧檯的哪個部位有220V的多大專迴的給電?
吧檯的哪個部位要安裝淨水設備?
以上這些資訊,
在3D圖裡是不可能做到清楚標示的。
在這樣的狀況下,
表面的東西師傅也許勉強有機會猜得到,
但是猜不到的部份呢?
碰運氣??
誠然,
的確有讀者覺得不看3D圖就沒辦法想像,
當然也就可以在簽約前先仔細詢問設計師:
設計費用含不含3D圖?
不含的話,加3D圖會需要加計多少繪圖費?
而3D圖的繪製會包括哪些空間/項目?
最後,圖面驗收有沒有所謂的依據,
或是RAY可不可以提供大家建議,
讓大家知道應該要求設計師將圖面繪製、標示到什麼程度?
當然是可以的。
不過這部份寫下來…篇幅會有點長,
(話說…這篇文章到現在還沒寫完一半的內容,篇幅就不短了…)
所以RAY打算下次將這個單元放在業主系列中討論。
3. 所有圖面佔設計收費的比例:
這個部份其實很重要,
但奇怪的是…
筆者見過的設計合約中,
大部份都沒有載明各圖面的收費比例。
當然,如果整個設計案圓滿達成、賓主盡歡,
那麼當然是一手交圖一手收錢,
皆大歡喜。
然而如果畫到一半,
甲乙雙方有其中一方覺得不滿意或談不攏,
甚或也許只是其中一方沒有時間繼續進行,
而需要中止設計合約的時候,
就會因為雙方對設計完成進度的認知差異,
產生金錢糾紛。
所以在這種狀況下,
每個不同圖面所佔的比例計算方式就很重要。
至於哪些圖面應分別佔有哪些比例?
這個就需要甲乙雙方事先談妥。
舉個例子來說,
平面配置圖應該是大家公認最重要也最有價值的圖面。
有的設計師覺得它應該佔設計費的五成、也有的設計師認為它佔有設計費的八成價值,
由於沒有辦法有客觀的衡量方式,
所以只能透過雙方的協議完成,
免得日後再來爭議哪一個部份的圖面重要性如何,
就很難有一個公平的結論。
4. 乙方履約的定義:
由於設計圖是量身打造的結果,
所以就像衣服一樣…打造出來的結果也許業主並不覺得合身,
就會有修改。
問題是…業主是否「滿意」設計師所繪製的設計圖,
當然不可能訂得出一個文字可以描述的標準出來。
所以在設計合約中,
履約的定義是相當有爭議的一個項目。
也因此,
合約中一定要載明雙方都同意的履約標準,
以免到時候乙方覺得他履約了,
甲方卻覺得對設計圖不滿意,
引致糾紛。
就甲方的立場來說,
付了設計費當然就應該要拿到自己滿意的設計,
否則為什麼要多花這筆開銷?
所以,不滿意的圖就繼續改,很合理。
就乙方的立場來說,
如果每張圖因為甲方的不滿意,
而都要修改個二、三十個版本才能過得了關的話,
一個設計案如果有60張圖,
總計就是至少要出到一千多個版本。
先不討論乙方肯定會不敷成本,
至少時間上就很難依原設定的時間完成。
在設計合約中,
常見的履約定義通常是下面三種類型:
A.以交稿而一定次數內的修改視為履約:
也就是設計合約中明載乙方可以提供的免費修改次數。
譬如限制改圖次數為兩次,
則一張圖經過討論、修改設計兩次之後,
不論甲方滿不滿意,
都視為乙方已完成設計。
這個方式說得白一點就是不管甲方滿不滿意,
乙方都一定可以在畫到有限圖面的數量時,
收得到足額設計費,
所以當然是對乙方有利。
這種履約方式通常出現在規模較小、設計收費低廉的設計公司,
由於實收的設計費有限,
(甚至有的還免設計費)
所以在成本考量下,
也是無可厚非的事。
B.以交稿而未修改完成視為履約,不限制改圖次數。
也就是合約中不會限制改圖的次數,
只要甲方喜歡,
乙方除非提前解約,
否則就算改到吐血也照改不誤。
這種狀況下由於無法掌握改圖的次數及完成所有圖面的時間,
所以通常會事先議定,
乙方所有圖面交稿完成即視為完成履約或是視為履約九成,
也就是說…
所有圖面都交稿給甲方之後,
不管甲方改到後來滿不滿意,
乙方至少也可以收到九成的設計費。
一樣換個白話的說法…
除非甲乙雙方完全無共識,
乙方怎麼改甲方都不滿意,
否則在乙方付出的心力等於是無限制的狀況下,
當然就是對甲方有利。
這種履約做法常見在設計費較高的設計公司。
邏輯很簡單…
甲方既然每坪付了一萬多塊錢的設計費,
當然會要求要把圖改到自己挑不出瑕疵為止。
而乙方敢在合約中完全不限制甲方改圖的次數,
當然就得對自己的實力有一定的自信。
C.以交稿並修改完成視為履約,一定次數以上的修改另計收費:
算是上述兩種方式的綜合解決方案。
也就是在合約中載明每張圖可以接受的修改次數,
或是直接載明整個設計案可接受的總修改次數。
但是修改到一定的次數時就視為乙方履約,
也就是乙方一樣可以在畫到一個有限的程度下,
收得到足額設計費。
這個做法其實和上面的A做法沒有太大的差別,
唯一的差別只在乙方有沒有繼續改圖的義務罷了。
A做法中…設計師可以聲稱完成了設計而不接受修改,也可以在這之後另外收費繼續改圖;
C做法中…設計師完成了本合約的履約,也拿到設計費了,只是附帶有繼續收費幫忙修改圖面到甲方可以滿意的程度這樣的義務。
也就是說…這雖然算是比A方案、B方案略顯公道一點的做法,
但大體上還是對乙方有利。
這種履約方式多半為中小型設計公司,
收費中等,
算是有修改圖的誠意…不過也沒打算吃悶虧畫到死的所謂設計界的中堅份子。
RAY並不想在這裡論斷以上的三種方式,
哪一種方式才是所謂『合理的方式』,
不然沒事在路上被飛來的磚塊砸到的機率應該不小…
所以也請不要來問我,
就請各位自行依設計師的收費金額來衡量一下自己可以接受的方式。
重點是衡量清楚後,
與設計師商定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
據以簽訂雙方都滿意的合約內容。
5. 付款方式:
以設計合約來說,
常見的收款方式有:
A. 簽約50%+完稿40%+修改完成10%。
B. 簽約50%+完稿50%。
C. 簽約70%+完稿30%。
其中最常見的…就RAY猜想是B的做法,
不過畢竟RAY見過的同業設計合約有限,
也只是瞎猜…
6. 違約與提前中止合約的處理方式:
其實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中,
關於基本的交易原則是都有一個大方向在,
所以一般來說,
即便不在合約書中特別明載違約與其中一方打算提前解約時該如何處理,
通常最後的結果也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不過,
如果可以在合約中明列有這個項目,
那麼屆時處理起來當然就更沒有爭議。
譬如乙方忙到沒時間履約,
甲方在什麼狀況下可以因為乙方違約而逕行提前中止合約;
又譬如雙方如果合議中止合約的時候,
設計費用的結算標準為何。
這些項目有事先講清楚,
到時候就可以省下不少跑調解庭的時間。
還真是見了鬼,
本來以為合約內容的討論…
大不了就是五、六千個字可以搞定。
沒想到寫到三分之二,
字數就已經破萬了…
那麼…
中秋節後有空再寫最後一篇,
先祝大家中秋愉快!!
延伸閱讀準業主系列第九集:設計合約與工程合約的應注意事項_3/3<<完結篇>>
文章例行公告事項:
RAY寫這些東西,
純粹只為了讓各位準業主做功課的時候,
有可以參考的內容。
為了維持文章的參考價值,
讓它發揮最大的參考效益,
RAY希望這些文章不帶有商業色彩。
也就是說…
凡是經由Mobile 01的PM洽商接案,
一概婉謝。
在謝謝各位的厚愛之餘,
也請各位參考準業主系列第二集第四段的內容…
不要輕信網路設計師的文章,
並優先考量經由實際親友介紹來的好口碑設計師。
yahsueh wrote:
非常感謝樓主的武林祕笈~~無私的供獻
tulanto wrote:
謝謝分享~~~解說內容非常詳實近人。
多謝捧場!!

不過話說,
我發現比起寫這些文章…
搞笑其實會有更多人捧場啊…
哈哈哈




tgkevin wrote:
先加一些內容,其他後補。
A初步規劃設計階段
a設計進度表
必須規劃出簽約到設計完成工程發包的流程及時間表。
b工程預算書
將業主需求轉化分配的大項明細表。
B細部設計階段
a現況及拆除平面图
要明確註明拆除範圍及注意事項。
b地坪平面图
標明高程,及地坪建材尺寸範圍等
C工程發包階段
a施工工程進度表.
b工程估價單
c標單
d工程合約內容之建議及顧問
e協助業主辦理發包相關事宜
5. 付款方式:
以設計合約來說
a簽約20%
b初步規劃設計階段40%
c細部設計階段30%
d工程發包階段10%
感謝tg大的補充,
就tg大寫的內容來看,
應該也曾經待過較大型的設計公司,
擁有接過大型設計案的經驗。
其實可以加進去的細項圖說和表格還有很多,
包括材質表、配色計劃表、結構強度試算表等等…
不過,
RAY在這裡只是打算大致向準業主們介紹至少該有的圖面,
沒打算把標準訂得那麼高。
如果要說發揮到極完備,
直接丟一本厚厚的公家機關發包設計合約來當範本當然是可以的,
不過想要讓消費者去要求設計公司做到那樣的程度,
我想實務上的確有困難。
bigpiz wrote:
只是打算大致向準業主們介紹至少該有的圖面,
沒打算把標準訂
這講到重點,以業主來說最常打合約糾紛官司是政府,所以合約內容豐富也最齊備,能截取部份內容對雙方都有實值保障這比公會版的好太多了。
因為設計及施工是分開簽訂,所以設計合約範圍簽到發包準備階段的服務而監造部份另訂.
設計合約金額小不容易有糾紛,所以主要還是工程合約內容。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依本合約經甲方採用之規劃、設計之圖樣,甲方為著作人並依法取得著作
權,其餘併案供選擇之規劃、設計之圖樣之著作人及著作權均屬乙方。
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而不能有效履行合約義務,任一方均
不負其責任。所稱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包括自然界災變﹑時
疫﹑水火災暴風﹑爆炸﹑戰爭,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之法令規章,徵
用任一方之工作場所或人員而致無法繼續履行合約等。任何一方應
於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後,以書面通知對方。
變更設計
甲方認為工程有變更需要時,一經通知,乙方應即照辦。
(註:變更設計不含建築結構體之變更,品項面積之變換以不超過5%為原則)
二、 乙方接到工程變更通知後,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同意照辦,如無正當理
由而表示異議或在七日內不提出答覆時,甲方得依據本契約合約終止規定辦理。
合約終止
本合約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終止之:
(1) 甲方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
(2) 因本合約第十條第三款所述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無法繼
續履行合約 責任時通知對方終止合約。
(3) 乙方因被裁定破產,而無力執行本合約時。
(4) 乙方違背本契約各項約定,或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履行契約時。
(5) 乙方對本案有從中牟利情事,或將本契約供作任何抵押。
(6) 甲方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除計付乙方已完成
之設計款外,並應酌予補償乙方因終止契約而遭受之損失。
(7) 因前述方式之一而終止本合約時,乙方應將本工程已完成部分移
交甲方,並協助甲方盤點所有圖面資料,及將與本工程有關之文件資料
移交甲方,以使甲方能立 即繼續辦理本工程。甲方應負擔乙方截
至契約終止日為止應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乙方如
超領款項, 應即歸還甲方。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乙方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雙方合意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5依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
A.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B.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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