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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哭了~我家的大門被換了

當初我去店家挑的明明就是孔雀開屏,結果店家送來的時候整片門裡外都包著,只能看到把手。
結果最近完工今天去清潔完之後,保護紙一撕下來,我都快哭了。
整座門上最搶眼的變成是中間的一朵紅花,配上旁邊的綠葉,一整個就是很low。
我的孔雀呢~難不成是長翅膀飛走了
急call當初賣我門的老闆,只說那他禮拜一過來看看。
偏偏剛才去把估價單翻出來,上面只寫了型號,根本看不出樣式。
有人可以教我怎麼跟老闆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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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最新消息是店家一早跟工廠確認,應該是工廠做錯了,所以對方答應要幫我訂做一個正確的門拿來換.
雖然因為這樣搬家的時間可能又要往後延,但至少事情能解決已經是萬幸了

2011-06-18 23:02 發佈
Rita@TPE wrote:
當初我去店家挑的明明...(恕刪)


建議板大
1.好好回想當時有誰在場,可以幫您佐證!
2.先調查型號是否與現貨是同一個型號!
3.如1.2點都沒法能達到板大要的結果,可以回去跟商家問看看,能否補差價的形式來作更換!
當初談的時候只有我跟老公以及老闆在場。
挑門時的DM也在老闆店裡,網路上都搜尋不到。
(有人知道丹頂鶴的雙玄關門要去哪裡看圖片嗎?)
不過我很肯定這個門比我挑的便宜,因為當時老闆說花草圖案只要3萬多,可是我挑的孔雀要4萬。
而且加上換鎖,我整整付了48000,沒想到裝潢都完工了才出包,我都快昏了
丹頂鶴有網站可以上去看
不然查DHD也行
祝你順利囉!
小楊
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照民法規定,
契約當事人雙方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契約就成立。
所以契約不一定要「書面」,
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或變更契約,
雙方都必須受契約拘束。

但是避免雙方各說各話,
可以依照您原本的型號先看看是否為當初您想要的,
如果不同就跟廠商提出當初的兩造說法。
如果不行的話就提出存證信函,(非必要性手段)
多溝通多說明相信您能取得您想要的門片。

祝您更換順利。

junhsin wrote:
民法第 153 條 ...(恕刪)


走道這個階段...板大也鐵定輸的!

畢竟人家的是白紙黑字...板大的是"口說無憑"阿!

還有男人...哭吧 哭吧 不是罪....

應該是說型號非一般人之認知,
畢竟各家型號不一,
如講究點應附型號及圖片以供核對(算是標準作法,不過一般路邊廠商不會這樣。)
民法所規定的條文跟刑法比較不一樣,
並非有型號就能決定的,
還是請板大能在現場跟廠商溝通清楚吧。

事情總會解決的,重點在結果,不是過程和擔心。型號才是重要,一般型號是唯一的。有型號,就有式樣和材質。如果當初型號填錯,那就有得吵了。
當初我們挑門的時候是在店裡看本子挑的,然後老闆事後才送打字過的報價單來簽約。
而且價錢也跟在店裡講的一樣,沒有特別便宜,所以我們當然很直覺的認為就是我們挑的那個門。
偏偏送到家裡的時候整座都是包起來的,才會完全沒發現。
請問大家像這種工廠包好送來的東西,你們(或設計師)都會拆開檢查再包回去嗎?
像我們這樣挑完東西沒把型號當場抄下來,是我們的錯嗎?
唉~~原來這種事常常發生~~我也曾遇過此類不肖商家,老闆睜眼說瞎話,想告他詐欺,我又苦於無法舉證,只好認賠了,不過我的是燈具,損失不大,後來學乖了,買時要求老闆附上樣品或DM照片及型號或老闆和樣品加自己來張大合照,並簽立單據,台灣就是被這類黑心商家搞的草木皆兵.
喊多喊空都好,請拿出點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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