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的障礙排除問題!!

最近親戚有塊"空地" 空著蠻久了
好不容易賣出 對方先付訂金!
準備之後蓋房子時 再分兩期付

但問題來了
對方買了地之後 要蓋房子 忽發現因921的因素
隔壁的房子有些許傾斜 因此若是在這片地上蓋房子 勢必在上面最後會碰到

買方後來就要求親戚必須先把這障礙排除才要買地


後來 親戚只好把先前的訂金退還
買賣不成了!!

後來親戚有去跟那屋主說
好像要找那個扶正房屋的師父來解決此問題 但房屋扶正要大概花30萬左右吧!!

結果 對方屋主不肯花這錢
後來就有點吵得不愉快

因此就這樣不了了之...
結果那塊地還是這樣空在鬧區 荒廢中(甚是可惜浪費...)

這棘手狀況 該怎做!?
2009-02-22 14:58 發佈
建築法的規定如下:

第八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第八十二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至於"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如何認定,我找不到相關的解釋函,所以可能要請教當地的建管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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