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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頂樓所有權.為何說我侵占呢..請解惑...乾恩

我記得......加蓋頂樓是18年前的事了...雖以年代久遠...但最近困擾我很多
我們是舊式公寓.門牌2/4號共用一支樓梯.6/8號共用一支樓梯.是連併在一起的.....
一直到20號..最近有個封老頭..(原諒我的措詞)硬說我侵佔他的頂樓所有權.
我住12號.他住14號根本不是同一支樓梯 何況從2號到20號每戶頂樓都有加蓋阿.
問了我的祖母說當時蓋的時候也有跟同一支樓梯的鄰居照會過....大家也都無異議...
而他卻不跟14/16號頂樓加蓋戶主張所有權..硬要說我12號侵占...
請板上的大大指點...該如何是好...派出所還送來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

2009-02-11 18: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頂樓
新老爸 wrote:
我記得......加...(恕刪)


18年前的違建基本上被"報拆"的機率微乎其微.....但有人報還是會受理...

這會造成你的困擾但不至於影響啦...只是會很煩而已.......你是頂樓使用有"摩擦"嗎?

基本上與人為善....但是他搞你你也可以搞他啊.....方法而已............
他是不是住14號頂樓,
你的頂加越界壓到他的頂加??
That's All
再明確說明
他住14號4樓(與16號同屬一支樓梯)
我住12號5樓(與10號同屬一支樓梯)
我覺得應屬不同棟.真不知位何不告14號5樓.而要告我
真煩...........
看看有什麼招惹到他吧
雖然你們是所謂的不同棟
如果以前公設坪數沒有切割
還是整個社區同一筆的
你確實侵占到他的所有權了
另外:住頂樓不代表有頂樓所有權
以前會買一樓是因為前面可以停車
頂樓可以加蓋(早期的售屋術語)
但這都只是口頭使用權
並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喔
嗯~
看來蠻奇怪的...
樓主可能要親自去一趟警局(或法院)了解了解..

或許他真的發瘋了..
又或許他缺coco,,要你包紅包..

That's All
新老爸 wrote:
我記得......加...(恕刪)

其實頂樓的公共空間真的是同棟住戶共同所有
當然
樓主的加蓋是民國80年的事
所以也表示其他住戶沒有意見很久了
但是他們可以表示抗議而提告檢舉拆除

除非樓主是位在台北市
根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規定,台北市1994年12月31日前興建的頂樓增建屬於舊違建,被列管可暫時不予拆除;而之後的頂樓加蓋屬新違建,則是即報即拆,台北市以外不在此限。

因為
1.頂樓加蓋房屋,其他住戶可以依侵權行為等請求拆除加蓋之房屋: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雖認為使用分管契約有效,但分管契約有效並不代表就可以在頂樓加蓋,幾年前最法院有一則判決明白表示「頂樓住戶之屋頂平台管理使用權不包括加蓋在內,而且即使建管單位容許不拆,其他住戶仍然有權訴請拆除。」
    頂樓住戶能否以屋頂加蓋已存在十餘年,且因時間久遠,早已取得住戶默許作為不拆的理由呢?
很遺憾,這樣的理由並不被最高法院判決所採納,所以頂樓住戶在其他住戶以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下,仍必須拆除頂樓加蓋之房屋。

2.另外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後,頂樓所有人若是在頂樓加蓋房屋,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制止,並報請縣、市政政府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該住戶被處罰鍰後應於一個月內拆除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還有,頂樓所有人若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其於頂樓加蓋房屋即擅自於頂樓加蓋房屋,亦會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建議還是請樓主與鄰居再行溝通,雖然他不是您同棟住戶
但還是不要跟他硬碰硬,因為於法還是站不住腳。
Kazuki 和樹 wrote:
......除非樓主是位在台北市根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規定,台北市1994年12月31日前興建的頂樓增建屬於舊違建,被列管可暫時不予拆除;而之後的頂樓加蓋屬新違建,則是即報即拆,台北市以外不在此限。
.....(恕刪)

台北市建管單位是有這項作業規則沒錯,屬於消極不處理但不表示這是合法的......

只要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告訴還是得拆除,至於樓主遇到的這位老鄰居是否告得動就不 知道了....
Kazuki 和樹 wrote:
其實頂樓的公共空間真...(恕刪)


可以順便請教一個問題嗎,最近租了一戶公寓三樓
可是四樓往五樓的樓梯,由五樓的人設了一道鐵門(應該設了好幾年了)
也就是說,想通往頂樓,每次都得到一樓按五樓的門鈴請他們幫忙開樓梯間的門
(頂樓沒有加蓋,五樓的兩戶也不同人)
這樣子有法可管嗎?
雖然發生火災的機率不是那麼高,只怕要是有個萬一......
voyge wrote:
可以順便請教一個問題...(恕刪)

這可大可小
直通樓梯是重要的避難逃生設備
真要大的話
可以用
有立即性危險的違建
向縣市政府建設局消防局檢舉
或是鄉市鎮公所建管課拆除大隊檢舉
若是限制了你的空間使用, 財產自由
得向警察局檢舉
即會派員強制執行拆除
如果要小的話
記得火災往樓下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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