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用住宅報稅的問題..想要問一下版上的前輩~~感恩~~問題一請問一下若是於今年年中買入房子並於8月開始繳交房貸...但至今尚未遷入戶口~~以這樣的情況來說..是否明年報稅時就不能列舉房貸繳息部分嗎??問題二若於今年底遷戶口完成...是否就可以申報今年繳及部分(約5個月~)或還是從遷戶口後時間點計算??不知站上前輩有無經驗可供參考~~感激不盡~
上網搜尋「購屋房貸利息申報」這一項就有很多資訊了通常這都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擁有的房屋且戶口也在該戶http://news.epochtimes.com/b5/7/4/27/n1691727.htm看看這篇吧
那也要看扣繳憑單上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遷戶口進去不只是對於扣抵購屋房貸利息有利還有地價稅和房屋稅要是前任屋主不是報自用住宅,那就很有差了如果是首次購屋,那更有差了別以為國稅局都不來查,一旦抽查有問題,那就.....
剛查了一下,不一定要本人,配偶或是受扶養親屬也行根據規定,申報扣除房貸利息,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得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單據上若未載明房屋地址,應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四、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只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