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專家:
二年前買的預售屋最近快交屋了, 但當初購買合約的面積超過地政機關實際登記面積約5%.
再仔細查看合約內容, 才發現合約內規定 "如約定面積超過登記面積逾1%以上時, 就不足部份乙方應找補,
且找補範圍係超過1%部份"
依此約的精神, 假設我合約面積為100坪, 但地政機關登記為95坪, 那建商只會退我
100x99% - 95 = 4坪的錢
這似乎不太合理. (唉, 當初根本沒想到這狀況!)
另外, 我的合約中並無一般預售屋範本中所規定的 "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所以就算我要拿誤差過大的理由而解約, 也不太可能!
請問: 我有何立場可以跟建商談, 以合約面積, 而不是超過1%部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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