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6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租金補貼:自97年11月25日至97年12月31日止,採「評點制」方式辦理。
(二)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5日或額滿為止,採隨到隨受理方式辦理。
二、計畫辦理戶數:(詳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8,699戶。實際補貼戶數將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第1次公告核准戶數調整,並以合計不超過年度計畫戶數為原則。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5,445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720戶。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不得申請之規定: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三)已申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六、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七、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5.已獲得96年度租金補貼者,可提出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將於96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97年度租金補貼。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 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逾10年之住宅,若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九、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元,補貼期限1年。
十、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
十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四、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三)共有之住宅屬同一住宅,且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擁有自有住宅。
(四)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及加暴者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加暴者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侵害者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五)前項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十五、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金融機構計有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稻江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等15家金融機構。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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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電話問的結果,小弟不符合資格

因為我和女友打算約後年才會結婚,房子是剛買的
第一類資格小弟都沒有
第二類 : 服務人員說要現在住在一起的直系親屬名下無房子
或者已婚和直系親屬同住。
sigh~~~~~~
原本想辦這個 (i+0.042%) 配合2000E房貸的 ( i +0.2%)
真是可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