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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全委員被告過失傷害

2009/05/07 -------------------------------------------------------------------------
法律扶助基金會跟我連絡了,他說我的程序是合法的。
他們會針對這件事情做出適當的處置。
現在靜待處理結果。

真是的,何時才可以擺脫些討厭的事。


2009/05/06 -------------------------------------------------------------------------
之前發信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若是遇到這樣的法律問題要怎樣自力救濟,
今高等法院開庭,法扶助基金會的律師竟然跟法官說我發黑函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投訴。

第一點,我信只發給基金會的投訴窗口,沒有到處宣傳。
第二點,投訴信都是實話實說,竟被律師說抹黑成黑函。
原來循正常管道投訴,會被這樣侮辱,心中越想越氣

唉唉,想想真是倒楣。我相信社會上還有很多人曾受此委屈。


2009/04 --------------------------------------------------------------------------------------------------
經過漫長的訴訟,原告敗訴了。法官認為他的告訴沒有理由,應此原告要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之前社區幫原告爭取20多萬元的賠償費用,保險公司也通知不給付了。
這一切只能說原告太貪心了,原告一直說他已經查過我們社區有保一千多萬的責任險,只要管委
會簽下賠償同意書產險公司就會理賠,好險沒有聽信原告,不然當場成為詐欺保險公司的共犯。

原告敗訴後,透過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取得免費的律師資源,繼續控告社區還有主委和安全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難道都不調查扶助的對象嗎? (說明:原告一開始就花錢請律師,審判過程主委與安全
委員可憐兮兮的自己寫訴狀與對方律師攻防。)
只能期盼法扶在協助低收入戶時,要仔細審查資料。不然這樣守法的人反倒成了受害者。
等到義工律師在了解原告的實際動機後再問問自己是在做善事還是在欺負守法的人。

加油,二審後就結束了。


2008/12/11------------------------------------------------------------------------
今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偵查庭不起訴通知書,真是感到欣慰。
終於還我清白了,希望月底的民事庭也可以還我清白。


2008/11/12----------------------------------------------
原告家長在法庭上說原告無法自由行動,實際上還上台表演跳舞,原告的醫療證明說

診斷:左大腿挫傷導致大腿肌肉拉傷及部分肌肉萎縮(以下空白)
醫生囑言:患者就醫復健科門診,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宜門診繼續追蹤治療(暫定兩個月)

請問:這樣的傷需要服用哪些藥物或者需要用輔具嗎,這樣傷勢的人,會有怎樣的實際症狀。若是原告沒有這樣傷勢應有的現象,那就是診斷證明有問題。

請專業的大大可以幫忙解惑,感謝。


2008/11/10 ----------------------------------------------------------------------
原告說願意與我們和談,約在週四。希望這事件可以平和落幕。結果,原告說我知道
你很無辜,我就說那你可不可以不要告我,我要上班請假很麻煩。結果原告要求我們
簽下賠償同意書才不告我,那是詐騙保險公司的行為,我當然不能簽,何況我也不能
代表社區賠大家的錢給他。

2008/11/08 ----------------------------------------------------------------------
原告國小校慶,在學校拍到小妹妹準備上台表演跳舞的畫面,原告媽媽竟然過來搶
相機,到警局告他們強制,與傷害。至於行法325條搶奪罪,則要視原告的態度來
決定要不要告他。

2008/10/27 ----------------------------------------------------------------------
對方無預警的又告我個人 刑事過失傷害
上次要我幫他們跟保險公司要賠償金,我都已經請保險公司開個價出來了
為何我個人又被告,連通知我一聲都沒有
當委員 做事還是要小心一點

2008/10/19 ----------------------------------------------------------------------
事情發生原由:
被告XX社區安全委員於6月19日晚上回到社區,見到故障許久的小鐵門修理完成,經過電話聯絡物業管理公司總幹事後確認小門維修完成,決定測試使用。第一次測試後立即發現軸承有鬆動現象,第二次關閉小門就掉下來了,掉下來後發現建設公司所派之維修人員只有焊接軸承外圍,明顯有瑕疵。軸承掉下後小門斜檔住出口導致人員無法進出,夜班警衛去找了螺絲起子,安全委員協助警衛合力將門拆下。拆下後安全委員就跟警衛說請將門處理好,明天趕快請總幹事找人來修理。接下來安全委員就把工作交給警衛處理。
警衛將門斜靠在牆上,地下用一個旗桿座擋住。6月19日下午四點一個6歲的住戶(以下簡稱小妹妹)坐幼園娃娃車回到社區,自行進入社區時伸手拉放置一旁的小門,第一次沒倒後又用力拉了第二次,靠在旁邊的門就倒下來,小妹妹跳開時跌倒,大腿內側被壓傷,有瘀青無開放性傷口。社區清潔阿姨在現場目擊全部經過,馬上請人打電話叫救護車,管理中心助理與清潔阿姨一起將小妹妹送到醫院急診,後來小妹妹的阿媽也到醫院。根據清潔阿姨口述,到急診室後播電話給小妹妹的媽媽時,對方說我上班正在忙,下班後在去看她。清潔阿姨就想說媽媽都不管了,我就先走了。沒幾天許多人又見到小妹妹包著紗布快快樂樂的在社區嬉戲。
事件發生後,主委與委員先後送禮物與紅包慰問該住戶,但是該住戶到處帶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用收據要求社區給付,社區目前先墊兩萬多元的交通與醫療費。這一部份社區的保險公司答應有收據就理賠。保險公司也表示可以理賠醫藥費與交通費支出,甚至額外的褓母費。但是小妹妹家長開始跟社區要求八十萬元的精神賠償費未果後,就將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連帶控告主委個人與安全委員個人。

接下來就是法律問題了,請各位大大幫忙想想辦法或是有實際判例,其實除了精神賠償以外,只要有收據保險公司都願意理賠。唉,都怪主動幫社區做事才會惹來這一身腥。感恩:
補充說明:
1. 小門旁有24小時的警衛,可惜當時警衛正在講電話
2. 社區當時委託的是北部蠻具知名度的物管保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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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直強調,他做很多年的保險,他說他已經查過我們社區有保一千萬的責任險,只要管委會簽下賠償同意書產險公司就會理賠,他也就不告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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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持理由是,原告對於管委會、主委與安全委員提告,係依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公寓大廈及其周圍案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應派人將前開小鐵門放置在安全地點,然被告管委會卻未有此等作為,則已違反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顯有過失;而被告主委,本應召開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何處置前開小鐵門之義務,然被告卻未有如此作為,亦顯有過失。
接下來又控告,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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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控告管委會順便將主委與安全委員個人告上法庭覺得蠻奇怪的,要求對方律師提出法律上的判例做佐證,對方律師兩次都答不出來,他說有找到只是放在辦公室,法官就要他下次帶來。至於沒請律師的主委和安全委員,只能透過網路請各位大大幫忙,找找看是否有相關判例。感恩感恩。

2008-10-19 1:19 發佈
我找了一下,好像沒類似的判例或判決。
以下是我的看法:
1.連帶責任:管委會是非法人團體(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意思執行機關),只有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沒有行為能力,委員是它的管理人,如何共同為侵權行為?所以連帶負責這部分應該不成立。
2.侵權行為:警衛把門斜靠在牆上,地下用一個旗桿座擋住,這部分有沒有故意過失要看法官的認定,如果有,那就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來處理。
3.精神賠償:就算要賠償,小妹妹是不是也有過失,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也有過失相抵的規定,決不可能判賠八十萬的精神慰撫金。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你放心好了..即便告的成.決不可能判賠八十萬的精神慰撫金.法官一看對方嘴臉也知道住戶是獅子大開口.有個二萬三萬就很多了.告的成不成都有疑問.小小民事糾紛嘛.通常要你們庭上和解...
管委會應將整個事件公告全社區,讓社區所有人知道有這樣的住戶,然後再以輿論的力量規勸或導正觀念吧!!
原委公諸社區住戶絕對必要

要80萬的嘴臉很容易惹人注目..這樣就要興訟..難怪自古以來一直有所謂江湖....黑道存在的空間!

這類貪婪者..膝蓋都很脆弱..離開法的呼拉圈..必要時..下跪的速度之快..超呼人的想像!

要嘛料理他~
要嘛..讓他告~

靠受傷發財?想辦法讓他理解:受傷不等於嫁禍後取才...就太平囉..就結束了!
讓他告阿 80萬 真爽 錢真好賺 獅子太開口 當作他女兒腳是林志玲等級 隨便保險都是上千萬...

反正這到最後 也沒多少錢....說不定還可以告贏了
好像前一陣子有電梯失修致女童摔死的案件..
整個管委會好像都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不過沒死應該可以談吧..
因為業務過失傷害.好像是告訴乃論..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不是那麼容易請求的,對方如何證明有該損害?

不是嘴巴上說了算,是不是小朋友因此事件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如果有才能請求,比如說有醫師的診斷證明。

就算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得依過失比例定被告的賠償金額,80萬是不可能的事,法官也不是笨蛋,否則大家只要有任何損害都要求精神賠償就好了,反正受了傷,花了二萬醫療費,還可以賺80萬的精神賠償....
這種類似案子我前一陣子剛好有碰到類似的,只是受傷的人是管委會自己的人,一樣上了法院,不過最後是法官用搓湯圓的方式和解掉了,但是法官在庭上是有提到認同我們提出來管委會也有應負的責任且過失相抵的原則~
另外可以參考當時桃園楊梅"富豪名宮"社區因電梯年久失修導致女童誤入死亡乙案,沒記錯的話檢察官原本起訴所有住戶,最後高等法院法官將該屆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皆判處了拘役20天其餘住戶無罪的判決!
要說責任,管理委員會是跑不掉的,但是說到求償金額....80萬元,個人是感覺依據過往判例及個人實務上看的的經驗....恩....應該是就算對方勝訴也拿不到這個金額就是了....感覺太超過了!
有空可以上這個網站找看看有沒有類似的判例,
可以用關鍵字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當委員是功德一件,
加油!!!

找到不少資料,
裁判類別要找民法
關鍵字是 "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侵害他人之權利"
但是好像不能複製鏈結,
貼幾則讓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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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訴,2085
【裁判日期】 96050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台北市延壽國民住宅社區J區管理委員會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林美榛居住在台北市延壽國民住宅社區J區第74棟
,且為原告之姨婆,於民國94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攜同原告步出74棟
公共設施大門(下稱系爭大門),因原告及林美榛均不知
系爭大門已於94年2月10日損壞遭卸下立於一側,原告乃
隨手欲關閉該大門,竟遭重達60餘公斤之大門壓傷,致原
告受有顏面壓傷、右下眼眶骨折、上顎右側正中乳門齒側
方脫位等傷害。

【裁判字號】 90,訴,2533
【裁判日期】 9011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訴字第二五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二、陳述:
(一)被告宗唐世貿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宗唐管委會)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
日委託被告旭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洽請訴外人大榕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榕公司)進行大門修繕工程,被告卻疏未通知全體
住戶,且於施工當時未於大門公共出入區域作安全隔離設施,亦未有警示標語
,造成原告行經該大樓電動安全門時,不慎撞及大門旁之透明玻璃壁,致原告
受有左眼瞼裂傷一公分、左眼瘀青三乘二公分、左膝瘀青五乘五公分之傷害。
被告於事發當時既未能為迅速之處置,事後又未能妥善安排原告就醫,而係由
原告自行至臺中港路澄清醫院縫合傷口。

【裁判字號】 97,訴,757
【裁判日期】 97093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校園芳鄰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7 月22日,自校園芳鄰大樓(下
稱系爭大樓)地下室騎機車外出時,系爭大樓地下室鐵捲門
突然自動放下,原告反應不及遭鐵捲門壓傷,受有頸椎損傷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臉部撕裂傷、下顎牙齒斷裂5 顆之傷
害。而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負責系爭大樓共有
及共同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竟擅自變更地
下室鐵門於上開時間自動放下,致原告受傷,其對系爭大樓
之管理有疏失,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因被告
之侵權行為,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06,264 元,且
精神上因此受有莫大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06,264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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