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欲賣屋齡二十年以上舊公寓,當年購買時屋主告知登記坪雖然只有22坪,但實際坪數實為28坪,然居住期間並未針對坪數進行確認,更未嘗試進行坪數補登動作,最近欲賣掉此公寓,洽詢仲介進行售屋時,有口頭告知仲介坪數資訊,但仲介以未聽聞過登記坪數與實際坪數差異之事例,最後以登記坪數22坪簽訂委託合約,合約中註明最低售價110萬。
仲介與看屋買方達成110萬銷售金額成交買方並預付10萬訂金,此時我們以實際坪數大於合約書上標示坪數為由,不欲以110萬價格賣出,遭買方以違約為由達成賠償10萬訂金取消契約,並簽認協議書達成買賣契約作廢之協定。
回到仲介這邊,由於訂金賠償事宜無關他們,但後續委託售屋之契約仍在,仲介詢問未來售屋之希望價格,告知為150萬,仲介則認為140萬方為可接受之價格,因此提出如有買方出價140萬我們仍不願成交時,致使最終在委託期屆滿時仍未成交,則需補貼2萬以作為本次買賣契約已達成委託條件但因買賣契約作廢導致仲介未能獲得之佣金。
問題:
因為缺乏互信基礎,如果想終止委託,仲介說雖然我們已經賠了訂金,但是就委託書來說視同成交,所以有權要求賣方應付4%與買方應付2% 共6% 金額,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如果繼續委託,在補登坪數程序完成後,我們想以150為底價但仲介認為140為市價才是合理的,他們所提的補貼2萬要求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