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寓(總樓高四樓)的一樓紅磚區,所有權到底歸誰呢?可以私自圍上矮牆(約20公分),當作自家車庫??

各位板上的大大
小弟有一事請教
目前居住的是桃園的舊公寓
一般來講,老公寓一樓,都會直接在門前停車
這似乎也是老公寓的特色,大家多少都會給個方便
一樓住戶也很喜歡加上雨遮,鋪上地磚,好像當成自己的車庫一樣
問題是,一般老公寓都是,中間是公用樓梯,兩邊就是一樓住戶,當兩戶都蓋上雨遮,這也算了
竟然還在雨遮下方蓋上高度約20公分的"矮牆"
意思就是,所有二樓以上的住戶,只剩下樓梯間大門出來那個與大門同寬的區域可以進出+停機車

附近的鄰居都這樣幹,清一色把一樓加雨遮,當車庫,有良心的不會加矮牆,無良的就老實不客氣的蓋下去了
怪了,我住二樓,但每天都11點才到家,竟然無車位可停(因為隔壁棟一樓兩戶各自加蓋矮牆),搞的大家機車都停到我們樓下

想請問一下

1-老公寓一樓前面的紅磚道,到底算誰的,算公共區域??
2-加雨遮情有可原,但圍上矮牆,實在太離譜,這到底算不算他們的私產呢?? 有無相關法條規範呢??

老公寓的管理一直很麻煩,請大家幫忙看看囉,提供小弟一些看法,謝謝
2008-08-29 13:05 發佈
一樓那算法定空地, 屬於全體住戶的
如果是已經圍起來占用數十年以上, 因屬默示專用, 可能沒辦法要求一樓住戶歸還, 雖然還是違建, 但可緩拆。
如果是新建的, 就必需徵得現在所有住戶同意才可以使用, 如果矮牆是整個違起來, 應該算新違建屬即報即拆, 跟拆除大隊舉報吧!
但如果對方後台硬, 可能就有得喬了。

7. 公寓一樓的空地,一樓是否可以單獨使用而排除他人之使用?
《內文》:案例:
小明所住之公寓大廈,其住於一樓之鄰居,日前想砌一面牆(矮牆)與外界區隔,是否合法,其他住戶權益是否有受損?且其主張目前大多數的公寓一樓,前面的空地幾乎都是一樓在使用,所以一樓也比較貴,則其是否享有一樓的空地有專用的排他使用和管理的權利?
擬答:
該空地果是屬於公有的空地,則是不是可以約定專用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以下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份:
l.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由上述可知,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特別決議或訂定規約時,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原則下,可將公寓大廈部分外牆面及屋頂部分設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作為廣告物懸掛之用;也可以將臨接一樓庭院或部份停車場設定專用使用權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
也就是說如果是公用部分,則若未約定專用,則屬公共用地,則自然不可自己獨自加以使用而排除其他人之使用。且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同法第五條),即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至於您所提到的要圍外牆的行為,第一一定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第二是在建築前最好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如果有了這二項的動作,合法性上就比較沒有爭議了。

http://www.lawformosa.com/kbase/index.php?id=20&bt=info
寫信去縣長信箱看看好了~這個月一樓將騎樓圍起來~我就寫信去縣長信箱後~
昨天回覆已經列入A類即報即拆了~

----------
不過什麼時候拆還不知道~
dominic2708 wrote:
寫信去縣長信箱看看好...(恕刪)
+

嗯嗯 了解,其實舉報是一定會有效過的吧 我想
但問題是 整條巷子都這樣搞,至少幾十戶
牽連太廣
加上 (小小聲的說) 我們家陽台也有外推
怕到時候變成狗咬狗 (不過 陽台外推我可沒有影響到其他住戶出入呀)
照前面網友所說,他這個是明顯的新違建,除非約定專用,否則是有適法性爭議的
看我的忍受度吧....
如果還是沒機車位好停車,我應該會寫信 善意的提醒他 XD
Titan0711 wrote:
嗯嗯 了解,其實舉報是一定會有效過的吧 我想
但問題是 整條巷子都這樣搞,至少幾十戶
牽連太廣
加上 (小小聲的說) 我們家陽台也有外推
怕到時候變成狗咬狗 (不過 陽台外推我可沒有影響到其他住戶出入呀)
照前面網友所說,他這個是明顯的新違建,除非約定專用,否則是有適法性爭議的..(恕刪)


那就用別人的名字~去檢舉好了~
老實說~在網路上看到某些訊息
http://www.tchc.gov.tw/forumview.php?serial=163
雖然他沒說是哪一類(ABCD)~但是我對政府的信心不夠(或許他們太忙)~以前還找的到拆除違建優先次序表...現在卻好像找不到~就更讓人擔心


saya wrote:
一樓那算法定空地, ...(恕刪)


請問blockquote大大
您提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以下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份:
l.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以小弟遇到的狀況,從哪一點可以主張該區為非約定專用呢??
又或者如何主張 其屬於公有區域呢??
謝謝
忍久了, 在法理上就是默示專用, 以後那區域就成為一樓專用空間, 不可能要求對方歸還空地囉。
john090501

這告訴我們,先佔先贏,尤其佔久了更贏。這社會就是壞人總是贏的原因!

2023-01-15 11:3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