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透過仲介簽約買了大樓中古屋加平面車位,看房時說明是空屋,但看汽車位時發現有停機車,在簽約時有特別詢問賣家狀況,賣家才承認有出租車位給鄰居,是以月租的方式,口頭承諾只會到2月底
當初想說交屋時間也是壓在3月以後,所以就說給賣家個方便,也沒有在合約上面註記
我們在銀行貸款撥款(代償加進履約帳戶)前一日驗屋,結果發現汽車位上仍有汽車跟機車在停,仲介也傻眼,跟賣家反映,賣家要求看能不能停到交屋前,仲介果斷回說不可以;但是在跟代書說我們要延後撥款時,代書卻說交屋前清空即可,這令我非常不解,對方說是口頭租約,在不動產說明書上卻完全沒註明,在我方強力要求下,代書才說會去協調賣方,並且同意延後撥款代償
想請教一下,這種狀況是正常的嗎?是我方小題大作延後撥款作業?但是如果後續租車位的鄰居拿出車位的租約來要求履行,我方不是又要舉證又要打官司增加麻煩?而且大樓地下車道又是etc感應,我個人不認為沒有紙本租約物業會通融放行車輛.....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