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把住了快10年的舊家賣掉要申報,結果已經提供之前的的合約書,居然還要全部的金流資料。
困難的是第一筆20%是用劃撥帳戶扣款的支票,合約書上也有提供郵局帳號跟票號,還是硬要被要求提供證明…阿劃撥帳戶就沒有存摺,要怎麼提供。
去郵局調資料,因為時間久遠,他們還要查到總局去…而且紀錄只保留15年,阿不是還好我10年就賣了🤔
明明購入的時候,都有合約書,也有實價登錄跟其他各種政府紀錄,這些紀錄難道不能購入的時候,政府自己先審核留存嗎?一間房子隨便都住10年或更久,像是仲介費那些發票,到底誰可以保留這麼久,發票紙都爛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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