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稅務高手或有都更後出售房產經驗的網友
情況如下
105年以前購入的公寓,目前參與民辦都更重建
實施者以合建6:4分配 & 地主出資委建100%取回
兩種方式併行實施,地主可任選一方案參與都更案(地主約2成委建,8成合建)
已達100%簽約並已送審且單元階段已審查完畢
以委建方式參與後選擇了3+2+2(房)共3間房產
其中一間2房款,待實施者預售期間將委託一併上架出售(用以償還出資重建的貸款)
出售時房地合一稅務問題如下
1.
取回的房產依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為房新制、地舊制
出售時的取得成本計算是否如下?
房=以實施者開給我營造期間總費用的發票為成本???
地=以公告地價為成本???
房地合一稅新房&舊地是怎麼拆分計稅的???
2.
重建期間土地持有時間不間斷,但勢必無法持續居住(好像連戶籍都必須先遷走)
那將來完工後將預售出的房產轉移,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嗎?
(連續設籍&居住滿6年且無營業&出租,可享400萬免徵,超過部份以10%計算)
煩請解惑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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