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1、第四條:契約現在是簽2年,若2年到了,對方土地不租了,是意味我要拆屋還地嗎??
2、第八及九條:在這契約前,老家沒人住,已經租給附近婆婆媽媽開麵店做生意了,若簽了,我要帶她去廟裡登記嗎??一定要這樣做嗎??這樣做的用意是什麼??廟方有權利管到我房子租給誰嗎??
3、第十條:在我爸之前的原任屋主就已經有廟的土地同意使用權,就是同意在上面蓋房子的建物權了,我爸跟他買房子後,對方有把廟方同意在土地蓋房子的建物權給我爸,我爸就沒有跟廟方重新簽約了,我爸過世後,房子過戶給我,我也沒跟廟方重新簽約,所以這條是我一定要跟廟方重新簽約嗎??為何還要簽約??
4、第十一及十二條:我以後過世了,房子不能過戶給下1代嗎??或是賣給其他人嗎??為何廟有優先獲得房子的權力??
現在的情況:
鄰居已經有好幾人去跟廟方打官司了,但我不太懂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所以先上來問,但我後續會找時間去問律師,若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請不另賜教及解惑,謝謝~~
另外,我另1個疑惑是,廟方的主委和秘書是今年才新產生的,我是不知道他們是怎麼產生的,但為何他們能有這麼大的權力,畢竟廟裡的資產和錢財照理說也不是他們的,應該是歸廟的,他們也只是代為管理,但內部怎麼管我也是打很大問號,他們怎們運用,外部的人也不知道,只感覺換了一批人,他們來搶錢~~




























































































